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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有任何人自择与其丧失彼长期所依恃之“论据坚决之确信”,毋宁怀疑分析论中所授与之种种证明,但彼仍不能拒绝答复吾人所提之要求,即被自信能借理念之力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上,果如何且以何种内部灵感而可能,至少彼应有一满足之说明。新证明或企图改良旧证明等等,我一律乞免。在此领域中选择之余地实少,盖因一切纯然思辨的证明,终极常使吾人返至同一证明,即返至本体论;故我并无实在理由恐惧“拥护通感性的理性之独断的斗士”之丰富创见。且我不避论战,摘发任何此种企图中之谬见,以挫折其主张;此实我即不以自身为一特殊战士,亦优为之也。但即以此种方法,我亦绝不能消除“习于独断的信仰形相之人士”所有之幸运期望;故我仅限于温和的要求,以为彼等应以普遍的及根据“人类悟性之本质及吾人所有其他知识源泉之本质”等言辞,对于此一问题与以满足之答复,即:吾人如何能如是开始所提议之“完全先天的扩大吾人知识”之事业,又如何能使之进入“吾人经验所不及其中无术证明吾人自身所创设之任何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领域。不问悟性以何种方法能到达一概念,但其对象之存在,则由任何分析过程亦绝不能在概念中发见之;盖关于对象存在之知识,正以在“关于对象之纯然思维”以外,设定对象自身之事实而成者也。唯由概念以进达“新对象及超自然的存在者之发见”,乃完全不可能者;且此事即诉之于经验,亦属无益,盖经验在一切事例中仅与吾人以现象耳。
  但理性在其纯然思辨的使用中,虽远不足以成此伟大事业,即不足以证明一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但在其改正“自其他源泉所得关于此存在者之知识”一点,则有极大效用,即使此种知识不自相矛盾而与“所以观察直悟的对象之一切观点”相调和,且使其得免有“与本源的存在者之概念不相容”之一切事物及无一切经验的制限之揉杂其中。
  故先验的神学虽十分无力,但就其消极的使用而言,则仍极重要,且在吾人理性仅论究纯粹理念(此理念乃不容有先验的标准以外之标准者)之限度内,先验的神学实用为吾人理性之永久监察者。盖若在其他关系中,或依据实践的理由,所预行假定“视为最高智力之最高的及一切充足的存在者”之前提,已证明其效力确实无疑,则在先验的方面,精确规定此概念为一“必然的及最高实在的存在者”之概念,以免有“属于纯然现象(如广义之拟人论)与最高实在不相容”之一切事物,同时又适当处置一切相反之主张(不问其为无神的、有神的或拟人的),自极为重要者也。此种批判的措置并无任何困难,盖因其能使吾人证明人类理性无力主张此种存在者存在之同一根据,亦必足以证明一切相反主张之无效力。盖吾人果自何种源泉能由理性之纯然思辨的运用获得此种知识,谓并无“为一切事物最后根据之最高存在者”,以及谓此最高存在者并无吾人就一思维的存在者所有力学的实在性自其结果类推所谓论之种种属性,或谓(如拟人论之所论辩者)此最高存在者必须从属感性所势必加于“吾人由经验所知之智力”上之一切制限云云。
  由此观之,最高存在者就理性之纯然思辨的使用而言,虽永为一纯然理想,但为一毫无瑕疵之理想,即为完成“人类全部知识”之概念。此种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固不能由纯然思辨的理性证明之,但亦不能由思辨的理性否定之。是以若有一能补救此种缺陷之道德的神学,则以前仅为“想当然者之先验的神学”,将证明其自身在规定此种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及不绝检验“其常为感性所欺而屡与其所有理念不能调和之理性”,实为不可或缺者也。必然、无限、统一、世界以外之存在(非以之为世界之心灵)、超脱一切时间条件之永恒、超脱一切空间条件之遍在、全能等等,皆为纯粹先验的宾词,且即以此故,此等宾词之纯化概念(此为一切神学之所不可缺者),皆仅自先验的神学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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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辩证论附录
  纯粹理性所有理念之统制的使用
  纯粹理性所有一切辨证的尝试之结果,不仅证实吾人在先验的分析论中所已证明者,即吾人所有自以为能引吾人越出可能的经验限界之一切结论,皆欺人而无根据;且亦更进一步教示吾人,人类理性具有逾越此等限界之自然倾向,以及先验的理念之于理性,正与范畴之于悟性相同,皆极自然者——其所异者,则范畴乃引达真理,即使吾人之概念与其对象相合,而理念则产生“虽纯然幻相而又不能拒斥”之事物,且其有害之影响,即由最严刻之批判,亦仅能中和之而已。
  一切事物凡在吾人所有力量之性质中有其基础者,自必适于此等力量之正当使用,且与之一致——吾人如能防免某种误解因而发见此等力量之正当趋向。故吾人自能假定先验的理念自有其善美、正当、及内在的用途,顾在其意义为人所误解而以之为实在的事物之概念时,此等理念的应用之际,即成为超验的,且即以此故而能成为欺人者矣。盖理念之所以能或为超验的,或为内在的(即或列之于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或在经验之限界内发见其使用之道)不在理念自身,而仅有其用处,就其应用于“所假定为与之相应之对象’而言,则为超验的,就其关于悟性所处理之对象仅指导普泛所谓悟性之使用而言,则为内在的。至一切先验的潜行易替之误谬,则应归之判断之失错,绝不能归之于悟性,或理性者也。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理性与对象绝无直接的关系,仅与悟性相关;理性仅由悟性始有其自身所特有之经验的使用。故理性非创造(对象之)概念,仅整理概念而与之以统一,此等概念之所以能有此种统一,仅在此等概念用之于“最广大可能之应用”之际,即其意向欲在种种系列中获得其总体之际。悟性自身并不与此种总体有关,仅与“此种条件系列依据概念所由以成立之联结”相关。是以理性以“悟性及其有效之应用”为其所有之唯一对象。此正与悟性以概念统一对象中之杂多者相同,理性以理念统一杂多之概念,设定一集合的统一,作为悟性活动之目标,否则悟性仅与部分之分配的统一有关耳。
  因之,我主张先验的理念绝不容许有任何构成的使用。当其以此种误谬方法视理念,因而以先验的理念为提供“某种对象之概念”时,则此等理念乃伪辩的,即纯然辩证的概念。顾在另一方面,则此等理念有其优越的且实不可欠缺之必然的一种统制的作用,即指导悟性趋向某种目标之使用,凡由悟性所有一切规律所揭示之途径,皆集注此一目标,一若集注于此等途径所有之交切点者然。此交切点实为一纯然理念,即一想象的焦点(focus imaginar-ius),惟以其在可能的经验疆域以外,悟性概念实际并非自此点而进行者;但此点用以与悟性概念以此种与其最大可能的扩大相联结之最大可能的统一。由此乃发生“此等路线起自经验的可能知识领域以外之实在的对象”之幻相——正与镜中所见反射之对象若在镜后者情形相同。顾若吾人欲导悟性越出一切所与经验(为可能的经验总和之部分),因而获得其最大可能的扩大,则此种幻相乃势所必需者,此正与镜中错觉相同,若在横陈于吾人目前之对象以外,复欲觅远在吾人背后之对象,则所陷入之幻相,乃成势所必需者矣。
  吾人若就其全部范围考虑由悟性所得之知识,即见及理性对于此类知识所有态度之特征,乃在制定及求成就此等知识之系统化,即展示“此等知识所有各部分依据一单一原理所成之联结”。此种理性之统一,常预行假定一理念,即常预行假定一“知识全体所有方式”之理念——此一全体乃先于各部分之限定的知识,且包含先天的规定“一切部分之位置及其与其他部分所有关系”之条件。因此,此种理念在由悟性所得之知识中,设定一种完全的统一为其基本要项,由于此种统一,此种知识乃非偶然的集合而为依据必然的法则联结所成之体系。吾人不能谓此种理念乃一对象之概念,实仅“此等概念所有彻底的统一”之概念耳(在此等统一用为悟性规律之限度内)。此等理性概念非自自然得来;反之,吾人乃依据此等理念以探讨自然者,在自然不能与此等理念适合时,吾人常以吾人之知识为有缺陷。纯土、纯水、纯气等等之不能有,乃普泛所承认者。顾欲适当规定此等自然原因在其所产生之现象中各自所有之分际,则吾人自须要求此等纯土云云之概念(就其完全之纯粹性而言,此等纯土云云其起源固件在理性中者)。故欲依据一机械性之理念以说明物体间之化学作用,则一切种类之物质皆归原为土(纳就其重量而言),盐、燃烧体(就其力言)以及为媒介体之水、空气等(盖即最初二类即土与盐、燃烧体等所由以产生其结果之机构)。通常所用之表现方法自与此有所不同;但理性之影响于自然科学者之分类,则仍易于发见也。
  理性如为由普遍以演绎特殊之能力,又若普遍之自身已正确而为所与者,则实行归摄进程,所须者仅为判断力,由此归摄进程乃以必然的形相规定特殊的事物。我将名此为理性之必然的使用。顾若普遍仅能容许为想当然者,且为一纯然理念,则特殊即正确,但推得“此特殊为正确”之规律其所有普遍性,仍属疑问。种种特殊事例(尽皆正确者)以规律检讨之,观其是否由规律而来。设所能引用之一切特殊的事例皆自规律而来,则吾人以此论证规律之普遍性,由此普遍性复论证一切特殊的事例乃至及于尚未见及之事例。我将名此为理性之假设的使用。
  根据所视为想当然的要念之理念所有理性之假设的使用,质言之,并非构成的,即严格判断之,并非吾人能视为证明“吾人所用为假设之普遍的规律”之真实之一类性格。盖吾人何以知实际自所采用之原理得来之一切可能的结果,能证明此原理之普遍性?理性之假设的使用,仅为统制的;其唯一目的在尽其力之所能以“统一”加入吾人所有之细分之知识体中,因而使其规律接近于普遍性。
  故理性之假设的使用,其目的在悟性知识之系统的统一,此种统一乃悟性规律之真理所有标准。顾系统的统一(以其为一纯然理念)仅为所计议之统一,不应视为此统一自身已授与者,仅应视为一所欲解决之问题。此种统一辅助吾人在悟性所有之杂多及特殊之使用形相中,发见悟性所有之原理,以指导悟性注意于尚未发生之事例,因而使之更为条理井然。
  但吾人自以上见解所能得之唯一结论,仅为悟性所有杂多知识之系统的统一(其由理性所制定者),及一逻辑的原理。此种原理之机能,乃借理念在“悟性不能由其自身建立规律之事例中”辅助悟性,同时对于悟性之纷繁规律与以“在单一原理下之统一或体系”,因而能以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其前后一贯。但谓对象之构成性质和认知“对象之为对象”之悟性本质,其自身被规定为具有系统的统一,以及谓吾人能在某种程度内先天的设定此种统一为一基本要项,与理性之任何特殊利益无关,乃至谓吾人因而能主张悟性所有之一切可能的知识(包括经验的知识)皆具有理性所要求之统一而从属一共同原理,悟性所有之种种知识固极纷歧,皆能自此共同原理演绎之——凡此云云殆主张理性之先验的原理,并使系统的统一不仅视为方法,成为主观的逻辑的必然,且亦成为客观的必然者矣。
  吾人可以理性使用之一事例说明此点。在与悟性概念相合之种种统一中,实体之因果作用(所名为力者)之统一亦属其内。同一实体所有之种种现象,骤一视之,异常纷歧,以致吾人在最初应假定为有种种不同之结果,即有此种种不同之力。例如人类心中有感觉、意识、想象、记忆、顿智、辨别力、快乐、欲望等等。顾有一逻辑的格率,要求吾人应尽其所能以此等现象互相比较,且发见其所隐藏之同一性,以减除此种外观上之纷歧。吾人应探讨想象与意识相联结是否即与记忆、顿智、辨别力为同一之事物,乃至或即与悟性及理性同一。逻辑虽不能决定根本力是否实际存在,但此种根本力之理念,则为包含于“种种纷歧繁杂之力之系统的表现”中之问题。理性之逻辑的原理,要求吾人尽其所能使此种统一完备;此力与彼力各自所有之现象,愈见其彼此相同,则此等现象之为“同一力之不同表现”亦愈见其然,此同一力在其与“较为特殊之种种力”有关,应名之为根本力。至关于其他种类之力,亦复如是。
  此等相对的根本力又必互相比较,意在探求其一致点,因而使其更近于一唯一的本源力,即绝对的根本力。但此种理性之统一,乃纯然假设的。吾人并非主张必须遇及此一种力,所主张者乃吾人为理性之实际利益计,即对于经验所能提供吾人之杂多规律,为建立某种原理计,必须探求之力耳。凡在可能之范围内,吾人必须努力以此种方法使“系统的统一”输入吾人之知识中。
  但在转移至悟性之先验的运用时,吾人发见此种根本力之理念不仅以之为理住假设的使用之问题,且以设定一实体所有种种力之系统的统一为基本要项,及表现理性之必然的原理而要求其具有客观的实在性。盖即无任何企图以展示此种种力之和谐一致,甚或在一切此种企图失败以后,吾人亦尚须行假定此种统一实际存在,此不仅以上所援引事例为实体之统一计如是,即在与普泛所谓物质相关之事例中——其中吾人所遇及之种种力,虽在某种程度视为同质,但实亦异常纷歧繁杂者——亦复如是。在一切此种事例中,理性预行假定种种力之系统的统一,其所根据者为特殊之自然法则应归摄于更为普遍之法则下,且“节约原理”不仅为理性之经济的要求,且亦自然自身所有法则之一。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除吾人亦预行假定一先验的原理——此种系统的统一即由此种原理先天的假定为必然的属于对象——以外,欲了解如何能有一“理性由之制定规律统一”之逻辑的原理,诚属难事。盖理性果以何种权利在其逻辑的使用中要求吾人以“自然中所显示之种种力”为纯然一种变相的统一,以及尽其所能自一根本的力引申此种统一——如任意认为“一切力之为异质,及所引申之系统的统一,能与自然不相一致”等事亦属可能,则理性如何能要求以上云云之事?斯时理性将与其自身所有之职能相背,乃欲以“与自然性质完全不相容”之理念为其目的矣。吾人亦不能谓理性在其依据自身所有之原理进行时,由于观察自然之偶有性质即到达此种统一之知识。盖要求吾人探求此种统一之理性法则,乃一必然的法则,诚以无此种统一,则吾人即无理性,无理性则无悟性之一贯运用,缺乏一贯运用则无经验的真理之充足标准。故欲保持一经验的标准,则吾人不得不预行假定自然之系统的统一,乃客观的有效且为必然的。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哲学家即其自身虽不常承认此种先验的原理或曾意识及用此原理,但吾人固发见此种原理以极可注意之形相暗默包含于彼等所由于进行之原理中。各个别事物在种种方面之歧异,并不拒绝“种之同一”,种种不同之种必须视为“少数之类所有之不同规定”,此少数之类又必须视为更高类之不同规定,一切循此推进;总之,吾人必须在“可能之经验的概念能自更高更普泛的概念演绎”之限度内,探求一切可能之经验的概念之某种系统的统一——此乃一逻辑的原理(僧院派所建立之规律),无之则不能有理性之任何使用者也。盖吾人仅在以普遍的性质归之于事物,视为其特殊的性质所根据之基础之限度内,始能由普遍以推断特殊。
  此种统一之应在自然中见之云云,乃哲学家在“基本事项(即原理)不应无故增多”(entia praeter necessitatem non esse multiplicanda)之著名僧院派格率中所以为前提者。此种格率宣称:“事物就其本性而言,即为提供理性统一之质料者,且其表面上之无限歧异,实不足以妨阻吾人假定在此纷歧繁复之后有根本性质之统一”——此等性质由于其重复之规定,纷歧繁复之状态能由之而来。此种统一虽纯然一理念,乃一切时代所热烈探求之者,故应节制“对于此种统一之愿欲”,实无须鼓励之。化学家能将一切盐类归纳于酸及盐基二大要类,实为极大之进步;彼等复努力说明即令
  有此二者之区别,亦仅同一之根本物质之变异或不同之显现。化学家逐渐将不同种类之土(石及金属之质料)归纳为三类,最后则归纳为二类;但尚不满意,彼等不能捐弃“在此等歧异状态之后仅有一类”,且在土及盐类之间应有共同原理等等之思想。此自可假定为纯然一种经济的规划,理性由之使其自身免于一切可能的劳苦者,即一假设的企图如能成功,则由于其所到达之统一,对于所设想之说明原理自与以概括性之真理。但此种自私的目的,极易与理念相区别。盖依据理念则一切人皆预行假定理性之统一与自然自身一致,且理性——虽不能规定此种统一之限界——在此处则对于自然非乞求而为命令。
  在所呈显于吾人之现象间,若果有如是极大之歧异——我非指其方式,盖在方式中现象自能互相类似;乃指其内容,即就现存事物之纷歧繁复而言——以致最锐敏之人类悟性亦绝不能比较此等现象以发见其极微之类似性(此为极能思及之可能性),则“类”之逻辑原理将完全不能成立;乃至吾人并“类”之概念或任何其他普遍的概念亦不能有之;而此唯一从事此种概念之悟性自身,亦将不复存在矣。故若“类”之逻辑的原理应用于自然(此处所谓自然仅指所授与吾人之对象而言),自当预行假定一先验的原理。依据此种先验的原理,在可能的经验之纷歧繁复中,必须预行假定有同质之性质(吾人虽不能以先天的形相决定其程度);盖无此同质之性质,则无经验的概念可能,因而将无经验可能矣。
  设定同一性为基本要项之“类之逻辑的原理”,由另一相反之原理使其归于平衡,即“种”之原理,此“种”之原理以事物在同一类之下虽互相一致,但在各事物中则要求其繁复纷歧,且命令悟性对于同一性与差别性应以同等程度注意之。此种(辨别的观察即辨别差异之能力之)原理,对于前一(理智能力Ingenium之)原理(按史密斯英译小注谓:康德在其人类学中以理智与判断力对立,理智乃吾人由以决定普遍适于特殊之能力,而判断力则为吾人由以决定特殊合于普遍者)所有可能的轻率,加以制限;于是理性展示有自相矛盾之二重实际利益,在一方面为关于“类”之外延的范围之实际利益(普遍性),在另一方面则为关于“种”之繁复之内包的内容之实际利益(规定性)。在外延的事例中,悟性在其概念之下思维更多之事物,在内包之事例中,则在概念之中思维更多之事物。自然研究者在被等思维方法之分歧中,亦显现有此种二重之实际利益。吾人大概可以断言,凡偏重思辨的研究之人,皆厌恶异质性质,而常注视“类”之统一;在另一方面,则凡偏重经验的研究之人,常努力分化自然直至其繁复程度一若将消灭“其能依据普遍的原理以规定自然现象”之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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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经验的思维形相,实根据“目的在一切知识之系统的完成”之逻辑的原理——制定以“类”开始,吾人以所保持体系之扩大之形相下推所能包含于“类”下之杂多,正与在其他一可择之进程即思辨的进程中上溯其“类”,吾人努力以保持体系之统一者相同。盖若吾人专注意于标示“类”之概念范围,则吾人即不能规定其逻辑的区分究能进行至何种程度,亦犹吾人纯自物体所占之空间不能判断空间所有部分之物理的分割究能进展至何种程度也。因之,一切“类”须有种之纷歧,此等“种”又须有“族”之纷歧;且以无一“族”其自身无一范围(其外延一如普遍的概念),故理性——以其欲进至完成——要求不能以任何“种”为最下级之种。盖因“种”常为一概念,仅包有差别事物所共同之点,非已完全规定之者。故“种”不能直接与个体相关,必常有其他概念(即“族”)包摄于“种”之下。此种特殊化法则可成为以下之原理:繁复不能无故减削(Entium varietates non temere esse minuendas)。
  此种逻辑的法则若非根据一先验的特殊化法则,则将毫无意义而不能应用,此种先验的特殊化法则,实非要求在“所能为吾人对象之事物”中实际有无限之歧异——此种逻辑的原理,仅关于可能的分类之逻辑的范围,主张其不定而已,并未与“主张其无限者”以任何机缘——不过以此种任务加之悟性,即使其在一切所可发见之“种”下,探求其“族”,在一切差别之下,探求更小之差别耳。盖若无更下之概念,即不能有更高之概念。今悟性仅能由概念获有知识,故不问分类进程进展至如何程度,绝非由于纯然直观,而常由于更下之概念。现象知识在其完全规定中(此仅由悟性而可能者),则要求吾人所有概念之分化前进不已,常须更进展至所留存之其他差别点,此等差别点在“种”之概念中则为吾人所已抽去者,在“类”之概念中更无论矣。
  此种分类法则不能自经验得来,盖经验绝不能以此种广大的远景展示吾人。经验的特殊化若非由先在之先验的特殊化法则为之导引,则在辨别杂多时,不久即到达停止点,此种先验的特殊化法则,以其为一理性原理,常引吾人探求更进一步之差别,乃至在感官不能以此等差别展示吾人之时,亦常疑其实际存在。吸收性土类之分为种种种类(石灰土类及盐酸土类),乃仅在先在的理性规律之指导下所可能之发见——理性在以下之假定下进行,即自然如是纷歧繁复,故吾人能预想有此种差别点存在,因而以探求此种差别点之任务加之悟性。吾人之所以能有任何悟性能力者,实仅在“自然中有差别”之假定下,其事正与仅在“自然之对象显示有同质性质”之条件下,吾人始有悟性能力相同。盖包括于一概念下之纷歧繁复,正所以对于概念使用及悟性发挥与以机缘者也。
  是以理性为悟性准备其活动之领域:(一)由于在更高之“类”下所有杂多之同质之原理;(二)由于在更下之“种”下所有同质的事物之歧异之原理;及(三)为欲完成系统的统一,更须有一法则,即一切概念有亲和性之法则——此一法则制定吾人由于繁复纷歧之逐渐增进,自各“种”进展至一切其他之“种”。此等法则吾人可名之为方式之同质性、特殊性、连续性等等之原理。所谓连续性之原理,乃联结其他二者而成,盖因仅由上溯更高之“类”及下推更下
  之“种”二种进程,吾人乃能获得“完全之系统的联结”之理念。盖斯时一切杂多的差别皆互相有关,以彼等皆自一最高之“类”发生,经由“益复扩大的规定之一切阶段”。
  三种逻辑的原理所制定之系统的统一,能以以下之方法说明之。一切概念皆可视为一点,此点作为观察者之停留场,有其自身所有之视阈,即繁复之事物皆能自此立场表现之,自此立场以校阅之耳。此种视阈必能包有无量数之点,每点皆有其自身所有之更狭隘之视阈;易言之,一切“种”依据特殊化之原理皆包有“族”,而逻辑的视阈则专由更小之视阈(族)所成,绝非由“不具有外延(个体)之点”所成者也。但对于种种之视阈,即“类”(每类皆由其自身所有之概念规定之者),能有一共同之视阈,其与此共同之视阈相关一若自一共同之中心,检阅种种之类”;自此种更高之“类”,吾人更能前进,直至到达一切“类”中之最高者为止,因而到达普遍的真实的视阈,此种视阈乃自最高概念之立场规定之者,且包括一切杂多——类、种、族——在其自身之下。
  由同质性之法则引吾人到达此最高之立场,由特殊化之法则引吾人到达一切更下之立场及其最大可能之歧异。且因在一切可能的概念之全部范围内并无空隙,又因出此范围以外并无事物可遇及,故自普遍的视阈及完全的区分之二种前提,发生以下之原理:方式之间并无空隙(non datur vacuum formarum),即种种本源的最初的“类”并非由空隙使之互相孤立分离;一切杂多的“类”纯为一唯一之最高的及普遍的“类”之分化。自此种原理乃得其直接的结论:方式之间有连续性(datur continuum formarum),即“种”之一切歧异皆互相为绿,自一“种”转移至其他之“种”,不容有突飞之事,仅经由介在各种间之更小程度之歧异而成。总之,(自理性而言)“种”或“族”彼此间皆不能为最近之事物;常能有其他中间之“种”,中间“种”之与各种间之差异,常较各种彼此间之差异为小。
  第一法则乃使吾人对于无数种类不同之本源的“类”不即以此为止境而满足,令吾人注意其同质性;第二法则则又阻抑此种趋向统一之倾向,而主张在吾人进而应用普遍的概念于个体之前,应先在概念中区分为各族。第三法则制定“即在最繁复之杂多中,吾人亦见及自一‘种’逐渐转移至他‘种’之间所有同质性,因而认知种种分枝间之关系,一若皆自同一之根干发生者”云云,以联结以上二种法则。
  但此种“种之连续性”(就逻辑的方式而言)之逻辑的原理,乃以一种先验的法则(自然中连续性之法则)为前提者,无此种先验的法则,则前一法则仅能引悟性陷入歧途,使其遵循一“殆完全与自然自身所制定者相反”之途径。故此种法则必须以纯粹先验的根据为基础,而非依据经验的根据。盖若依据经验的根据,则法则之成立将后于体系,顾实际则吾人所有自然知识中之一切体系,皆自法则所发生者也。此等法则之形成,并非由于——提出此等法则为一纯然实验的提案所作之——实验之任何秘密计划。此等预见(按即以上所云之法则)当其证实时,即产生强有力之证据,以维持“假设的所思及之统一乃极有根据者”之见解;因而此种证据在此一方面具有确实之效用。但此则极显明者,此等法则乃以“根本的原因之节约、结果之纷繁、及由此二者而来之自然各部分之互相接近”等等,就其自身言,为与理性及自然二者皆相合者。故此等原理,其自身直接具有令人深信采用之根据,非仅以之为方法上之方便也。
  但极易见及此种方式之连续性纯为一理念,在经验中实不能发见有与此理念相合之对象。盖第一、自然中之“种”实际分为种种,因而必须构成一不连续之区别量(quantum discretum)。推溯此等“种”之亲和性,若继续进展不已,则在所与二种间之中间分子,自必确为无限,顾此乃不可能者。且第二、吾人对于此种法则不能有任何确定之经验的使用,盖因其所训令吾人者,仅为“吾人应探求亲和性之阶段”云云,极为宽泛之指示而已,至吾人应探求此等亲和性阶段究至何种程度,及以何种方法探求之,则此种法则组未与吾人以任何标准。
  吾人如以此等系统的统一之原理,置之“适于其经验的使用之顺序”中测此等原理所占之顺序如下:杂多、亲和、统一,每一项皆视为其完全程度已达最高之理念。理性以由悟性所得及直接与经验相关之知识为前提,依据远越出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之理念,以探求此种知识之统一。杂多之亲和性(不间杂多之如何纷歧,乃视为包摄于一统一原理之下者)固与事物相关,但更与事物之性质及其力量有关。例如吾人所有不完全之经验,最初如使吾人以行星轨道为圆形,其后吾人若发见其中与圆形说有所歧异,吾人推溯此等歧异,直至依据一定的法则,经由无限之中间阶段,能改变圆形为所推想之种种歧异轨道中之一。盖即谓吾人假定行星之运行非圆形乃多少近于圆形之性质;于是吾人到达一椭圆形之理念。又因彗星在观察所及之范围内,并非以任何此种轨道回至其先有之位置,故彗星之途径展示有更大之歧异。于是吾人推想彗星乃遵抛物线之轨道进行者,此种轨道近似椭圆,就吾人所有之观察而言,实难与“具有异常延扩之长轴”之椭圆相区别。故在此等原理指导之下,吾人在轨道之“类”的方式中发见有统一点,因而发见行星运动(即引力)所有一切法则之原因中之统一。于是吾人乃以所得之效果推而广之,努力以同一原理说明一切变异及与此等法则表面上相违反之情形;最后甚至吾人进而增加“绝非经验所能证实”之事物,即依据亲和性之规律,推想彗星之双曲线轨道,在此种轨道中,彗星完全脱离吾人所有之太阳系,自一太阳向一太阳转移,联结宇宙之最远部分——此一宇宙在吾人虽为无限,但由同一之动力一贯联结之。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此等原理之显著形相及其中唯一与吾人有关者,乃在其颇似先验的,以及此等原理虽包含“用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之指导”之纯然理念——理性之追从此等理念殆有类于渐近线的,即永益接近而永不能到达之——但此等理念以其为先天的综合命题,亦具有“客观的而又不定的效力”,用为可能的经验之规律。此等理念又能在努力构成经验时,用为辅助的原理而得极大之效用。但此等理念不能有先验的演绎;盖如吾人以上之所说明,关于理念,此种演绎乃绝不可能者。
  在先验分析论中吾人已以悟性之力学的原理与数学的原理相区别,以力学的原理为直观之纯然统制的原理,而数学的原理就其与直观之关系而言则为构成的原理。但此等力学的原理关于经验固亦为构成的,盖以此等原理乃使“无之则不能有经验”之一类概念,先天的可能者。顾纯粹理性之原理,关于经验的概念,则绝不能为构成的;盖因不能有“与此等原理相应之感性图型”授与吾人,故此等原理绝不能有具体的对象。然若吾人不容理性原理有此种所视为构成的原理之经验的使用,则吾人如何能保障此等原理有统制的使用,以及使其因而有客观的效力,且此种统制的使用,吾人果指何而言?
  悟性乃理性之对象,正与感性为悟性之对象相同。使“悟性所有一切可能之经验的活动之统一”系统化,乃理性之职务;正与“以概念联结现象之杂多及使其归摄于经验的法则之下”之为悟性职务相同。但悟性活动而无感性图型,则为不确定者;正与理性统一就悟性在其下应系统的联结其概念之条件及其所到达之“范围”而言,其自身为不确定者相同。顾吾人虽不能在直观中发见“一切悟性概念所有完全系统的统一”之图型,但必须有类似此种图型者授与。此种类似者乃“悟性在一原理下所有知识之分化及统一”中之最大理念。盖除去其发生不定量之杂多之一切制限条件,则最大及绝对的完全,自能确定的思维之矣。故理性之理念乃感性图型之类似者;其所不同之点,即在应用悟性概念于理性图型并不产生关于对象本身之知识(如应用范畴于其感性图型中之事例),而仅产生一切悟性运用所有系统的统一之规律或原理。今因“先天的命令悟性所有运用之彻底的统一”之一切原理,亦适用于经验之对象(虽仅间接的),故纯粹理性原理,关于此种对象,亦必有客观的实在性,但此非为其欲在对象中有所规定,仅为其欲指示“悟性之经验的确定的使用所由以能完全与其自身一致”之进程耳。此则由于“使悟性运用尽其所能与彻底的统一之原理相联结及在此原理之指导下以规定其进程”而成就之者。
  自“理性关于对象知识之某种可能的完成之所有实际利益”而来非自“对象之性质”而来之一切主观的原理,我名为理性之格率。于是有思辨的理性之格率,此种格率虽颇似客观的原理,但完全根据其思辨的利益者也。
  在以纯然统制的原理为构成的原理,因而用为客观的原理时,此等原理自陷于互相抵触。但若仅以之为格率,则无实在的抵触,盖仅理性所有之实际利益不同乃发生种种不同之思维形相耳。就实际言,理性亦仅有唯一之一种实际利益,其格率之互相抵触,仅此种实际利益所欲由以努力获到满足之方法有所不同,及此等方法之互相钳制耳。
  故一思想家或偏重于杂多(依据特殊化之原理),而另一思想家则或偏重于统一(依据集合之原理)。各信其判断乃由洞察对象而到达者,实则完全依据其或多或少偏执于二种原理之一而然耳。且因此等原理皆非以客观的根据为基础,而仅以理性之实际利益为基础,故原理之名实不能严格适用之;名之为“格率”,殆较为切当。当吾人见及“有识之士关于人、动物、植物乃至矿物之特性,争执不已,有谓各民族有其特殊之遗传特性,各家族各种族等等亦各有其确定之遗传的特异,与之相反者则又谓在此一切事例中,自然对于一切事物本精确构成其同一之素质,其所有差别实起于外部之偶然的情形云云”之际,吾人仅须考虑彼等之作此等主张,其所指之对象果为何种对象,即可知彼等之于对象障蔽甚深,不容被等谓由于洞察对象之性质而有所云云也。此种争论纯起于理性之有二重实际利益,一方醉心(或至少采用)于一种利益,他方则倾心于其他一种之利益。故自然中“纷繁”之格率与“统一”之格率间之歧异,本极易调和之。但在以格率为产生客观的洞察之期间,则直至发见有一种方法以调整彼等相反之主张及在此一方面有以满足理性为止,彼等不仅发生争执,且将成为积极的障障,使真理之发见长期为之停濡不进也。
  关于莱布尼兹所提出,巴奈(Bonnet)所维护,世人所广为论究之“造物之连续的阶段之法则”,其主张或否定,即可以以上所论述适用之。此纯由“根据理性之实际利益之亲和性原理”而来。盖观察及洞察自然之构成性质,绝不能使吾人对于此一法则有客观的主张。经验中所呈显于吾人之此种阶梯,彼此相去甚远;在吾人所见似为微细之差别,在自然本身则常为广大之间隙,故自任何此种观察,吾人对于自然之终极意向皆不能有所决定——吾人如思及在如是多量之事物中发见类似性及接近性,绝非难事,则更见其然。在另一方面,则“依据此种原理以探求自然中秩序”之方法,及命令吾人应以此种秩序为根据于自然本身(至在何处及达何种程度,可置之不问)之格率,确为理性之正当的优越的统制原理。在此种统制的能力中,此种原理远越出经验或观察之所能证实者;且其自身虽无所规定,但实用以揭示“趋向系统的统一”之途径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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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理性所有自然的辩证性质之终极意向
  纯粹理性之理念,其自身绝不能成为辩证的,此等理念所引起之惑人的幻相,自必仅由于误用理念所致。盖理念乃自理性之本质发生;此种对于思辨所有一切“权利及主张”之最高法庭,其自身乃为感人及幻相之根源,实为不可能者。故自当以理念为有“其自身所有之功用及吾人所有理性之自然性质所规定之适切职务”。顾伪辩者流,常大声疾呼,攻讦理性之背理及矛盾,彼等虽不能深入理性所有最深秘之意向,但仍极口非难理性之种种命令。然被等之所以有自己独立主张之可能性,及使彼等能谴责“理性之所要求彼等者”之教化,实皆理性之所赐也。
  吾人非首先与以先验的演绎,则不能正确使用一先天的概念。顾纯粹理性之理念,实不容有如范畴事例中所可能之此种演绎。但若此等理念有丝毫客观的效力(不问此种适用效力如何不确定),而非纯然思想上之虚构物,则其演绎自必可能,固不问其与“吾人所能授与范畴之演绎”相异如何之大(此为吾人所承认者)也。此点将以之完成吾人理性之批判工作而为吾人令所欲从事者。
  所授之于我之理性之某某事物,绝对视为对象或仅视为理念中之对象,其间实大有区别。在前一事例中,吾人之概念乃用以规定对象者;在后一事例中,则实际仅有一图型,对此图型并无对象直接授与,甚至并假设的对象亦无之,且此种图型仅能使吾人以间接方法表现其他对象,即由此等对象与此理念之关系,在其系统的统一中表现之。故我谓最高智力之概念为纯然一理念,盖即谓此
  种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不应视为由其直接与对象相关而成(盖在此种意义中,则吾人应不能以其客观的效力为正当矣)。此仅一图型,依据最大可能之理性统一条件而构成者——此为普泛所谓事物概念之图型,仅用以保持吾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中所有最大可能之系统的统一者。是以吾人殆自——“所视为经验对象之根据或原因”之——此种理念之假定的对象,引申经验对象之由来。例如吾人宣称“世界之事物必须视为一若自一最高智力接受其存在”云云。此种理念,实仅为辅导的概念,而非明示的概念。盖此种理念,并未示吾人以对象如何构成,而仅指示吾人在此理念之指导下吾人应如何求以规定经验对象之构成性质及联结耳。是以若能说明三种先验的理念(心理学的、宇宙论的、神学的),虽不能直接与其所相应之对象相关,或规定之,但仍以之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之规律,在此种“理念中之对象”之前提下,引导吾人要系统的统一,又若能说明此等理念以此乃有所贡献于经验知识之扩大,绝不能与经验的知识相背反,则吾人自能推断“常依据此种理念以进行云云,乃理性之必然的格率”。此实思辨的理性所有一切理念之先验的演绎,此等理念不以之为扩大吾人知识至“较之经验所能授与为数更多之对象”之构成的原理,乃以之为“普泛所谓经验的知识所有杂多之系统的统一”之统制的原理,此种经验的知识,由此统制的原理,更能在其自身所有之范围内适当保持其安全,且较之缺乏此种理念,仅由悟性原理之运用所可能者,更能有效的改进之。
  我将努力使之更为明晰。依据此等所视为原理之理念,第一、在心理学中,吾人在内的经验指导下,联结吾人所有心之一切现象,一切活动及感受性,一若心乃“以人格的同一持久存在(至少在此生中)之一单纯实体”,同时此实体所有之状态(肉体之状态仅为外的条件而居于此等状态),又在连续的变化之中。第二、在宇宙论中,吾人在一所视为绝不容许完成之研讨中,必须推求“内的外的自然现象”两方所有之条件,一若现象系列之自身无穷无尽,并无任何最初的或最高的项目。顾在如是推求时,吾人无须否定“在一切现象以外,尚有现象之纯粹直悟的根据”;但以吾人对于此等根据绝无所知,故在吾人说明自然时,绝不可企图引用之。最后第三、在神学领域中,吾人必须视“能属于可能的经验之联结衔接”之一切事物,一若构成一绝对的——但同时乃完全依存的及感性的受条件制限者之——统一,但同时又视一切现象之总和(即感性世界自身),一若在其自身之外有一“唯一、最高、及一切充足之根据”,即一独立自存的、本源的、创造的理性。盖唯以此种创造的理性之理念为鉴,吾人始能指导吾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以保持其最大可能之扩大——即由于“视一切现象一若皆自此种原型所发生者”。易言之,吾人不当以心之一切内的现象为来自一单纯之思维的实体,应以心之内的现象为依据一单纯的存在者之理念彼此互相因缘引申而成者;吾人不当以世界之秩序及系统的统一为来自一最高之智力,应视为自最高聪睿的原因之理念获得规律,依据此种规律,理性在联结世界中之经验的因果时,能使之用于最有效用之处,及满足其自身所有之要求。
  顾并无任何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假定此等理念亦为客观的,即使之实体化——唯宇宙论的理念则在例外,以理性在此处若亦以理念为客观的实在,则陷于二律背驰矣。至心理学的及神学的理念,则并不含有二律背驰,且亦无矛盾。于是如何能有任何人争论其可能之客观的实在性?盖凡否定其可能性者,正与吾人欲肯定之者相同,关于此种可能性皆绝无所知。但无积极的障碍以阻吾人如是假定之一事,实不足为假定任何事物之充分根据;吾人不当仅依恃“倾于完成其自身所设立之事业”之思辨的理性权威,即可引入“超越吾人所有一切概念(虽不与此等概念相矛盾),而视为实在的确定的对象”之思想上之存在物。不应以此等理念为自身独立存在,仅能视为具有“图型之实在性”而已——一切自然知识所有系统的统一之规整的原理之图型。仅应以此等理念视为实在的事物之类似者,不应以其自身为实在的事物。吾人自理念之对象除去其条件,此等条件乃制限吾人悟性所提供之概念,但亦唯此等条件,吾人始能对于任何事物具有确定的概念。于是吾人之所思维者,乃——吾人对之绝无概念(就其自身而言),但仍表现其与现象之总体相关,有类现象间之相互关系之——某某事物。
  吾人如以此种方法假定此类理想的存在者,则吾人实际并未推展吾人知识于可能的经验对象以外;仅由“其图型由理念所提供”之系统的统一,推展此种经验之经验的统一而已——故此种理念并无权利要求为构成的原理,仅能为统制的原理。盖容许吾人设定与此理念相应之事物,即某某事物乃至一实在的存在者,并非即谓吾人宣称由先验的概念以扩大吾人关于事物之知识。诚以此种存在者仅在理念中设定,而非设定其自身,故仅以之表现系统的统一,此种系统的统一乃用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之规律者。至关于此种统一之根据,即关于“统一所依据为原因”之存在者之内的性格为何,则绝无所决定者也。
  故纯粹思辨的理性所授与吾人关于“神”之先验的唯一确定的概念,就其最严格之意义言之,乃有神的;即理性并未确定此一概念之客观的效力,仅产生“其为一切经验的实在之最高的必然的统一之根据”之某某事物之理念而已。此某某事物,除依据理性之法则类推其为“一切事物之原因”之实在的实体以外,吾人不能思维之。在吾人敢于以此事物为一特殊的对象,而不永以“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之纯然理念”为满足之限度内,乃以完成一切思维条件为远过于人类悟性力之所及而置之,此即吾人必须思维此某某事物之所以然。顾此种思维进程与追求吾人知识中之完全系统的统一之进程(对于此种进程理性至少不加以限制)乃不相容者。
  以下之点,即此种假定之理由所在:盖若吾人假定一“神”,对于其最高完成之内的可能性或其存在之必然性,吾人固不能有丝毫概念,但在另一方面,则吾人对于“与偶然的事物有关之一切问题”,皆能与以满意之解答,且关于理性在其经验的使用中所追求之最高统一,亦能与理性以最圆满之满足。至吾人关于此假定自身不能使理性满足之一事,乃显示其为理性之思辨的实际利益,并非——能以其自远超于理性范围以上之点出发为正当之——任何洞见;且即由此实际利益,努力总括理性所有之对象,视为构成一完全的全体者也。
  吾人今到达“论究此同一假定之思维进程”上所有之一种区别,此种区别颇似琐碎,但在先验的哲学,则极为重要。即我在相对的意义中固可有充分根据假定某某事物(suppositio relativa),但无绝对的假定此某某事物(supposito absoluta)之权利。此种区别在纯然之统制的原理之事例中应考虑之。吾人认知此原理之必然性,但对于其必然性之由来,则绝无所知;且吾人之所以假定其有最高的根据者,仅以欲更能确定以思维此原理之普遍性耳。例如当我思维一“与纯然理念乃至与先验的理念相应”之存在者为存在之时,我并无权利假定此种存在者自身之存在,盖因并无概念使我由之能思维足以适合此种目的所视为确定之任何对象——凡关于我之概念之客观的效力所需要之条件,皆为此理念自身所摈除矣。实在性、实体、因果作用等之概念,乃至“存在之必然性”之概念,除其“使关于对象之经验的知识可能”之用途以外,绝无可用以规定任何对象之任何意义。故此等概念能用以说明感官世界中所有事物之可能性,但不能以之说明宇宙自身之可能性。此等说明之根据,应在世界以外,因而不能为可能的经验之对象。但我虽不能假定此种不可思议之对象自身存在,顾仍能假定其为与感官世界有关之“纯然理念之对象”。盖若我之理性之“最大可能之经验的使用”,依据一理念(系统的完全统一之理念,此理念我今将更精密规定之),则此理念自身虽绝不能在经验中适当展示之,但欲接近经验的统一之最高可能的程度,则仍为势所必需者,故我不仅有资格且亦不得不实现此理念,即“对于此理念设定一实在的对象”。但我之设定此种对象,仅以之为我所绝不知其自身之某某事物,且以其为此种系统的统一之根据,在与此种统一有关之范围内,我乃以“与悟性在经验的范围内所用之概念相类似之性质”,归之于此种对象。因之,就世界中之实在性,即就实体、因果作用、必然性等类推,我思维一“具有此种种之最高完全程度”之存在者;且因此种理念仅依存我之理性,故我能思维此种存在者为独立自存之理性,此种独立自存之理性——由最大调和及最大统一之理念——视为宇宙之原因。我之除去“能制限理念之一切条件”者,仅以欲在此种本源的根据支持之下,使宇宙中所有杂多之系统的统一,及由此统一而来之“理性之最大经验的使用”可能耳。我之为此,由于表现一切联结一若及一最高理性之命令(吾人之理性,仅此最高理性之微弱的模拟而已)。于是我进而专由“本仅能适用于感官世界之概念”以思维此最高存在者。但因我不过相对的用此先验的假定,即仅以此假定为授与经验之最大可能的统一之基体,故我全然由“仅属于感官世界之性质”,以思维此与感官世界相异之存在者。盖我不希求——且亦无正当理由以希求——能知此种“我之理念所有之对象”之自身为何。良以并无适用于此种目的之概念;即彼实在性、实体、因果作用等等之概念,乃至“存在之必然性”之概念,当吾人敢于以此等概念越出感官领域以外时,则一切失其意义,而为一种可能的概念之空虚名称,其自身全无内容矣。我仅思维一存在者(其自身完全非我所知)与宇宙之最大可能系统的统一之关系,其目的唯在用之为“我之理性之最大可能经验的使用”之统制的原理之图型耳。
  设吾人目的所在为“吾人所有理念之先验的对象”,则吾人不能以实在性、实体、因果作用等等概念之名词,预行假定其自身之实在,盖因此等概念丝毫不能适用于“与感官世界完全相异之任何事物”。故理性关于所以为最高原因之最高存在者所设立之假定,仅为相对的;此仅为感官世界中之系统的统一而规划者,纯为一理念中之某某事物,至关于其自身,则吾人绝无概念。此即说明关于“授与感官所视为现实存在之事物”何以吾人需要一其自身为必然的之元始存在者之理念,且关于此存在者或其绝对的必然性又绝不能构成丝毫概念之所以然也。
  吾人今关于全部先验的辩证论之结果,能有一明晰的见解,且能精确规定纯粹理性所有理念之终极意向,至其所以成为辩证的者,则仅由疏忽及误解耳。纯粹理性,实际除其自身以外,并不涉及任何事物。且不能有其他职务。盖所授与理性者,非——应归摄于“经验的概念之统一”之——对象,乃由悟性所提供——须归摄于理性概念之统一(即须归摄于依据原理之联结之统一)——之知识。理性之统一,乃体系之统一;此种系统的统一,并非客观的用为推广理性之应用于“对象”之原理,乃主观的用为推广理性之应用于“对象之一切可能的经验知识”之格率。顾因理性对于“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所能授与之系统的联结,不仅促进其扩大,且亦保障其正确,故此种系统的统一之原理,在此范围内亦为客观的,但以一种空漠不定之形相(principium vagum)耳。此非能使吾人关于其直接的对象有所规定之构成的原理,乃仅为无限的(不定的)促进、增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之统制的原理及格率——绝不与其经验的使用之法则相背而进行,同时又开展“不在悟性认知范围内”之新途径。
  但理性除与此种统一之理念以一对象以外,不能思维此种系统的统一;且因经验绝不能以一完全系统的统一之例证授与吾人,故吾人所应赋与理念之对象,非经验之所能提供者。此种对象以其为理性所怀抱(ens rationis ratiocitae),纯为一理念;非假定其为“绝对实在的及此即对象自身”之某某事物,乃仅设定其想当然如是者(盖因吾人由任何悟性概念皆不能到达之者),盖欲因此吾人能视感官世界中所有事物之一切联结一若根据于此一存在者耳。在此种进程中,吾人唯一之目的,在保持——理性所必不可缺且虽以一切途径促进“由悟性所得之一切经验的知识”而绝不能障碍其统一之——系统的统一。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吾人如以此种理念为“主张或假定一实在的事物”(吾人能以系统的世界秩序之根据归之者),则吾人误解此理念之意义矣。反之,“非吾人概念所及”之此种根据,其本有之性质为何,乃完全未定之事;至设定此理念,则仅以之为观点,唯由此种观点,始能更进
  而扩大“在理性如是切要,在悟性如是有益”之统一。总之,此种先验的事物,仅为统制的原理之图型,理性由此种图型,在其能力所及之限度内,推广系统的统一于全部经验领域之上。
  此种理念所有之第一对象,乃所视为“思维的自然物”或视为“心”之“我”自身。我若欲研求思维的存在者自身所赋有之性质,则我必质之经验。盖除范畴之图型在感性直观中授与吾人以外,我即不能以任何范畴适用于此种对象。但我绝不因适用范畴而到达一切内感现象之系统的统一。于是理性采用“一切思维之经验的统一之概念”以代不能使吾人前进之(心之现实性质之)经验的概念;且由于以此种统一为不受条件制限,及本源的理性乃自此种统一构成一理性概念,即一单纯的实体之概念,此种实体其自身永无变化(人格的同一),而与此实体以外之其他实在的事物相联结;一言以蔽之,乃单纯的独立自存的智性之理念。但即如是,理性之意向所在,除在说明心之现象时所有系统的统一之原理以外,余皆置之不顾者也。理性努力欲表现一切规定存在于单一之主体中,一切能力(在可能之限度内)自单一之根本能力而来,一切变化属于同一之永久的存在者之状态,一切空间中之现象完全与思维活动相异。实体之单纯性及其他种种性质,殆仅为此种统制的原理之图型,而非预行假定其为心所有性质之现实根据。盖此等性质或依据完全不同之根据,此等根据,吾人绝不能知之。心自身不能由此等所设想之宾词知之,即令吾人以此等宾词为绝对适用于心,亦不能由之以知心之自身。盖此等宾词仅构成一“不能具体表现之纯然理念”。吾人如仅注意以下之点,即“不以之为纯然理念以上之事物,而以之为在规定吾人所有心之现象时,仅与理性之体系化的使用有关,始能有效”,则自此种心理学的理念所能产生者,自仅属有益之事矣。盖因在说明“专属于内感事物”之际,自无物体的现象之经验的法则(此为完全不同之法则)杂入其中。关于心之生灭及再生等之虚妄假设,无一可以容许。故关于此种内感对象之考虑,应完全保持其纯洁,不容有异类的性质混入。且理性探讨之趋向,亦在使此一方面之说明根据,尽其所能归纳于单一之原理。凡此等等,由于“所视为宛若一实在的存在者”之图形而圆满到达之,且除此图型以外,实亦无他途可以到达之。心理学的理念之意义所能指示者,亦不过统制的原理之图形而已。盖若我问及心自身是否为精神的性质,则此问题殆无意义。盖用此种概念(按即心灵)不仅抽去物质的自然,且抽去普泛所谓之自然,易言之,抽去任何可能经验所有之一切宾词,因而抽去思维“此种概念之对象”所必需之一切条件;顾概念仅以其与一对象相关始能谓其具有意义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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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然思辨的理性之第二种统制的理念,则为普泛所谓世界之概念。盖自然本为理性需要统制的原理之唯一所与对象。此自然为二重,或为思维的,或为物质的。思维此物质的自然,则在关于其内的可能性之限度内,即在限定范畴之适用于物质的自然之限度内,吾人实无须理念,即无须超越经验之表象。且在此一方面亦实无任何理念可能,盖因处理物质的自然,吾入仅受感性直观之指导。物质的自然之事例,与心理学的根本概念“我”之事例完全不同,此种“我”之概念,先天的包含思维之某种方式,即思维之统一。故所留存于纯粹理性者,仅有普泛所谓之自然、及依据某种原理“自然中所有种种条件之完全”而已。此等条件系列之绝对总体,在引申此等条件之各项目时,乃一理念,此种理念,在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中,绝不能完全实现,但仍用为一种规律,以命令吾人在处理此种系列时应如例进行者,即在说明现象时,不问其在追溯的顺序中或在上升的顺序中,吾人当视此种系列一若其自身乃无限的,即一若其进行乃不定的。在另一方面,当以理性自身视为决定的原因,如在自由之领域内时,盖即谓在实践的原理之事例中时,则吾人应若有一“非感性所有而为纯粹悟性所有”之对象在吾人之前而进行者也。在此种实践的领域内,其条件已不在现象系列中;此等条件能设定在系列以外,因而能以状态之系列视为宛若由于一直悟的原因而具有绝对的起始者。凡此种种,所以说明宇宙论的理念纯为统制的原理,远不能以构成的原理之形相设定此种系列之现实的总体。至关于此种论题之详细论究,可参观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一章。
  纯粹理性之第三种理念,包含“其为一切宇宙论的系列之唯一的充足的原因之存在者”之纯然相对的假定者,乃神之理念。吾人并无丝毫根据以绝对的形相假定此种理念之对象(假定其自身);盖能使吾人仅依据其概念而信仰(或主张)最高完成及由其本质为唯一绝对必然之存在者,究为何物,且即吾人能信仰之或主张之,吾人又如何能说明此种进程之为正当?此仅由于其与世界相关,吾人始能企图证明此种假定之必然性,于是事极明显,此种存在者之理念与一切思辨的理念相同,仅欲构成一种理性之命令,即世界中之一切联结皆当依据系统的统一之原理观察之——一若一切此种联结皆自——所视为最高的一切充足的原因之——“包括一切之唯一存在者”而来。是以事极明显,理性在此处除对于其经验的使用之扩大,制定其自身所有之方式的规律以外,并无其他目的,决无任何越出一切经验的使用限界以外之扩大。因之,此种理念在其应用于可能的经验时,并非以任何隐蔽方法含有“要求其性格上成为构成的”之任何原理,此则极为明显者也。
  此种唯依据理性概念之最高方式的统一,乃事物之有目的的统一。理性之思辨的实际利益,使其必然以世界中之一切秩序视为一若以最高理性之目的所创设。此种原理在其应用于经验领域时,完全以新观点开展于吾人理性之前,即世界事物可以依据目的论之法则而联结之,因而使其能到达其最大系统的统一。故关于所视为宇宙唯一原因(虽仅在理念中)之最高智力之假定,常能有益于理性而绝不能伤害之。故在研究地球(此为圆形但略带扁平形)、山、海等等之形状时,吾人若假定其为世界创造者之贤明目的之结果,则吾人实能以此种方法获得无数发见。又若吾人以此种原理仅限于统制的用法,则即有误谬,亦不致与吾人以任何大害。盖其所能发生最恶劣之事,殆在吾人所期待有目的论的联结(nexus finalis)之处,仅发见一机械的或物理的联结(nexus effectivus)耳。在此种事例中,吾人仅不能发见其所增加的统一;并未毁损理性在其经验的使用中所主张之统一。但即有此种失望,亦不能影响及于目的论的法则自身(就其普泛的意义而言)。盖当一解剖学者以一种目的归之于某种动物之肢体,而此种目的则显然能证明其为不合者,斯时固能证明此解剖学者之误,但在任何事例中,欲证明自然之组织(不问其为何)绝不适合于任何目的,此则全然不可能者。因之,医学的生理学关于有机体关节所尽其效用之目的,所有极有限之经验的知识,借纯粹理性所唯一负责之原理而扩大之;且由此原理竭其所能扩大至确信的与人人赞同的假定,即动物所有之一切事物,皆有其效用,且合于某种良善之目的。如以此种假定为构成的,则远超过于观察在此程度内所能证明其正当之范围外矣;故吾人必须断言,此种假定仅为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以“世界最高原因之有目的的因果作用”之理念,辅助吾人保持最高可能之系统的统———一若此种依据最高之贤明目的而活动“所视为最高智力之存在者”乃一切事物之原因。
  但吾人如忽视“理念仅限于统制的用法”之限制,则将引理性入于歧途。盖斯时理性离经验根据(仅经验能包含“揭示理性正当途径”之目标),冒险越出其外,以趋向不可思议不可究极之事物,及飞越至令人眩晕之高度,乃发见其自身完全与一切依据经验之可能的行动相断绝矣。
  自“吾人以有背理念本质之方法(即构成的而非仅为统制的)使用最高存在者之理念”所发生之第一种误谬,乃理性玩忽怠惰(ignava ratio)之误谬。“凡使吾人以研讨自然(不问任何主题)为已绝对完成,致理性以为其自身所设立之事业一若业已完全成就,而终止更进行研讨”之一切原理,吾人皆可以此名称名之。故心理学的理念,当其用为构成的原理以说明心之现象,因而扩大吾人关于自我所有之知识于经验限界以外(推及其死后之状态)时,确曾使理性之事业简易易为;但实障碍乃至完全毁灭“吾人理性在经验指导下论究自然之用途”。独断的精神论者以彼所信为在“我”中直接知觉之“思维的实体之统一”,说明“在状态之一切变化中”人格之常住不变的统一;或以吾人关于思维的主体非物质性之意识,说明“吾人关于死后始能发生者之所有之利害关系”;以及等等。于是彼对于此等内部的现象之原因,废止一切经验的研讨,(在此种经验原因应在物理的说明根据中探求之限度内);彼依恃超经验的理性之假定的权威,自以为有权忽视“在经验中为内在的”一类之知识源流,此虽牺牲一切实在的洞察,在彼则固有极大之便利者也。此种有害的结果,在独断的处理吾人所有最高智力之理念中,及误以此理念为基础之神学的自然体系(自然神学)中,尤为显著。盖在此种研讨领域中,吾人若不在物质的机械性之普遍法则中探求其原因,而直接诉之于最高智慧之不可究极的命令,则在自然中所展示之一切目的以及吾人所仅能归之于自然之种种目的,将使吾人探讨原因成为一极易之事,因而使吾人以理性劳作为已完成,实则斯时吾人仅废止理性之使用耳——此种使用乃完全依据自然秩序及其变化系列所展示之普遍法则,以自然秩序及其变化系列为其指导者也。吾人如自目的论的观点,不仅考虑自然之某某部分,如陆地之分布及其构造,山岭之构成性质及其位置,或仅动植物之有机组织等等,而使此种自然之系统的统一与最高智力之理念相关,完全成为普遍的,则自能避免此种误谬。盖斯时吾人以自然为依据普遍法则,以目的性为其基础者,依据此普遍法则欲在任何事例中证明此种目的性固极困难,但无一特殊的布置能在此目的性之外者也。于是吾人有一“目的论的联结之系统的统一”之统制的原理——但此种联结,吾人并不预定其如是。吾人之所能断然行之者,乃在发见“目的论的联结实际为何”之期望下,依据普遍的法则,以探求物理机械的联结耳。仅有此种方法,有目的的统一之原理,始能常有助于扩大与经验相关之理性使用,而无任何事例与之相妨。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由误解以上系统的统一之原理所发生之第二种误谬,乃理性颠倒之误谬(Perversa ratio,)。系统的统一之理念,应仅用为统制的原理,以指导吾人依据普遍的自然法则,在事物之联结中探求此种统一;故吾人当信为在使用此种原理时,吾人愈能以经验的形相证实此种统一,则愈能近于完全——此种完全自属绝不能到达者。不用此种方法,则自必采用相反之进程而颠倒矣。有目的的统一原理之实在性,不仅以之为前提且又使之实体化;又因最高智力之概念,其自身完全在吾人理解能力以外,吾人乃以拟人论的方法规定之,因而强迫的专断的以种种目的加之自然之上,而不由物理的探讨途径,以推寻所以探求此类目的之更合理的进程。于是意仅在辅助吾人完成“依据普遍的法则之自然统一”之目的论,不仅趋向于撤废此种统一,且又妨阻理性成就其固有之目的,即依据此等法则,由自然以证明最高智力的原因之存在之理性目的。盖若最完全之目的性,不能先天的在自然中预行假定之,即以之为属于自然之本质,则如何能要求吾人探求此种目的性,及经由目的性之一切阶段,以接近一切事物之创造者之最高完成(此为绝对必然的而必须先天的认知之完成)?统制的原理制定系统的统一,乃——不仅经验的知之且先天的预行假定之者(虽以不确定之态度假定之)之——自然中之统一,应绝对的以为前提,而视为自“事物之本质”而来者也。但若我开始即以一“最高有目的的存在者”为一切事物之根据,则实际上自然之统一性必被委弃,将以之为偶然之事,而与事物之性质完全无关,且视为不能自其固有之普遍的法则知之者。于是发生一最恶之循环论;即吾人正在假定之主要争论之点是也。
  以关于自然之系统的统一之统制的原理为一构成的原理,且以仅在理念中用为理性自相一致使用之根据者,使之实体化而预定之为一原因,此仅使理性昏乱而已。探讨自然自有其固有之独立的进程,即依据自然原因所有之普遍的法则,保持自然原因之连锁。即以此种进程进行,实亦依据宇宙创造者之理念而进行者,但非欲由此演绎“所永在探求之目的性”,不过欲自此种目的性以知此种创造者之存在耳。由于在自然所有事物之本质中,及在可能限度内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本质中,探求此种目的性,以求知此种所视为绝对必然的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不问此事是否有成,若以纯然统制的原理之条件制限理念,则理念自身固常真实,且能保证其使用之正当者也。
  完全之有目的统一,构成绝对的意义之完成。吾人若不在“构成经验所有全部对象(即构成吾人所有一切客观的有效知识之全部对象)之事物”之本质中,发见此种统一,以及不在自然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则中发见此种统一,则吾人如何能宣称自此种统一,直接推论——所视为一切因果作用之根源所在之——本源的存在者之最高及绝对必然的“完成”之理念?最大可能之系统的统一以及其结果之有目的的统一,乃使用理性之训练学校,且实为理性最大可能之使用所以可能之基础。故此种统一之理念与吾人理性之本性,乃固结而不可分者。此种理念,即以此故,在吾人为立法的;故吾人应假定一“与此相应之立法的理性”(intellectus archetypus),实极自然,所视为吾人理性对象之“自然之一切系统的统一”皆自此立法的理性而来也。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在论述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时,吾人已言及纯粹理性所提出之问题,应在一切事例中,皆容许答复,且就此等问题而言,不容以吾人知识有限为遁辞(此种遁辞在关于自然之种种问题,乃不可避者,且为适切之辞)。盖吾人此处所质询者,非关于事物性质之问题,乃仅自理性之本性发生,且仅与其自身所有内部性质相关之问题。吾人今能就纯粹理性最关心之两问题限度内证实此种主张(骤见之,颇似轻率之主张);因而最后完成吾人关于纯粹理性辩证性质之论究。
  在与先验的神学有关之范围内,吾人第一如问及是否有与世界不同之任何事物,包含“世界秩序及依据普遍法则之世界联结”之根据,其答复则为无疑有之。盖世界乃现象之总和,故必须有现象之某某先验的根据,即仅能由纯粹悟性所思维之根据。第二、如问及是否此种存在者乃最大实在的、必然的等等之实体,则吾人答以此种问题乃完全无意义者。盖吾人所能由以企图构成“此种对象之概念”之一切范畴,仅容经验的使用,当其不用之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即感官世界)时,则绝无意义。出此领域之外,此等范畴仅为概念之室名,吾人固可容许有此等空名概念,但由此等空名概念之自身,则吾人绝不能有所领悟者也。第三、如问及吾人是否至少能以经验对象之类推,思维此种与世界不同之存在者,则其答复为确能思维之,但仅为理念中之对象,而非实在之对象,即仅为世界组织之系统的统一、秩序、目的性等等之“吾人所不可知之基体”——理性不得不构成此种理念以为其研讨自然之统制的原理。不仅如是,吾人更能自由容许“于其统制的职能有益”之拟人论(Anthropomorphismus)加入此种理念中,而不为人所谴责。盖此永为一理念而已,并非直接与世界不同之存在者相关,乃与世界之系统的统一之统制的原理相关,且仅由此种统一之图型,即由最高智力(此种智力在其创造世界时,乃依据贤明之目的而行动者)之图型,而与之相关者也。至此种世界统一之本源的根据之自身为何,吾人不能自以为由此已有所决定,仅在与“关于世界事物所有理性之系统的使用”相关之范围内,吾人应如何运用此种根据,或宁谓为如何运用其理念耳。
  但尚有人以此种问题相逼问者,即:吾人能否依据此种根据假定一世界之聪慧之全能创造者?吾人无疑能之,不仅能之,且必须如是假定之。但斯时吾人是否推展吾人之知识于可能的经验领域以外?则绝不如是。竭吾人之所为者,仅预行假定一某某事物,即预行假定一先验的对象而已,至此先验的对象之自身为何,则吾人绝无概念。吾人若研究自然,则不得不以世界之系统的有目的的排列为前提,而吾人之所以能由一种智力(一种经验的概念)类推,以思维此种不可知之存在者,亦仅在与世界之系统的有目的的排列相关耳;即就根据于此种存在者之目的及完成而言,以“依据吾人所有理性之条件所能视为包含此种统一之根据”之一类性质,赋之于此种存在者。故此种理念,仅在吾人之理性与世界相关之使用范围内,始能有效。吾人如以绝对的客观的一种效力归之于此种理念,则是吾人忘却吾人之所思维者仅为理念中之存在者;且吾人若如是自“非由观察世界所能规定”之根据出发,则吾人已不能以适合于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一种方法,应用此原理矣。
  但尚有人问我能否以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及前提,用之于“唯理的考虑世界”能,此正理性依恃此种理念之目的所在。但我能否因此进而以外表上有目的布置视为其目的所在,因而以此等目的为自神意(此固间接由于“推广神意所建立之某种自然方策”)而来?
  吾人实能如是为之,但有一条件,即不问其主张神之智慧依据其最高目的处理一切事物,或主张“最高智慧之理念”乃依据普遍法则探讨自然之统制的原理,及自然之系统的有目的的统一之原理(乃至在不能发见此种统一之事例中亦然)吾人均视为无足轻重之事。易言之,当吾人知觉此种统一时,不问吾人谓为神以其智慧,愿望其如是,或谓为“自然”贤明的排列之如是,此在吾人乃一极不相干之事。盖吾人之所以能采用最高智力之理念为统制的原理之图型,正由于此最大可能之系统的有目的的统一耳——此种统一乃吾人理性所要求为一切自然探讨所必须以之为基础之统制的原理。故吾人愈能发见世界中之有目的,则愈能证实吾人理念之正当。但因此种原理之唯一目的,在指导吾人探求最大可能程度之“自然之必然的统一”,故吾人之探求自然统一,在能到达此种统一之限度内,虽有赖于最高存在者之理念,但若吾人忽视自然之普遍的法则(盖欲发见理念所唯一适用之自然),而以此种自然之目的性视为起于偶然的超自然的,则不能不陷于自相矛盾。盖吾人实无正当理由假定一“在自然以上具有此种性质之存在者”,其所以采用此种存在者之理念者,盖欲以现象为依据因果规定之原理,而互相系统的联结故耳。
  职是之故,在思维世界之原因时,吾人不仅能就某种微妙之拟人论(无此种拟人论,则吾人对于世界原因绝不能有所思维),在吾人之理念中表现此种世界原因,即以之为具有“悟性、快与不快之感情、及与此等悟性感情相应之欲望决意”之存在者,且亦能以超越“吾人关于世界秩序所有之经验的知识所能归之于此原因之任何完成”,即无限之完成,归之于此世界原因。盖系统的统一之统制的法则,制定吾人研究自然应以“与最大可能之杂多相联结”之系统的有目的的统一,一若触处可无限见及之者。诚以吾人所能发见此种世界之完成,虽极微渺,但吾人所有理性之立法,仍要求吾人必须常探求推度此种完成,且依据此种原理以指导吾人之探究自然,实为有百利而无一害者。但在此种表现原理为包括“最高创造者之理念”之方法中,我并非以此原理根据于此种存在者之现实存在及吾人确知此存在者之知识,但仅根据于其理念,且我实际并非自此种存在者引申任何事物,仅自其理念引申之耳——即依据此种理念自世界事物之本性引申之耳——此则极为明显者也。关于此种理性概念真实用途之不定形式之意识,实促使一切时代之哲学家使用中庸及合理之言辞,盖因彼等语及自然之智慧与用意及神之智慧时,一若自然与神之智慧,乃同义之名词——在彼等专论究思辨的理性之范围内,固愿择用自然之名词,其理由则在能使吾人避免轶出所能正当主张者以外,且又能导使理性专向其固有之领域(即自然)进行也。
  是以纯粹理性在最初,其所期许者,似不外扩大知识于一切经验限界以外,若正当理解之,则仅包含统制的原理而已,此种统制
  的原理固制定较之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所能到达之更大统一,但就其努力目标置之非常辽远之一事言之,则仍能由系统的统一,在最大可能之程度以与其自身一致而不相矛盾。但在另一方面,此等原理若被误解,而以之为超经验的知识之构成的原理,则将由令人迷惑及欺人之幻相而发生偏见及纯然空想的知识,因而发生矛盾及永久之争论也。
  * * *
  故一切人类知识以直观始,由直观进至概念,而终于理念。吾人之知识,就此三种要素而言,虽具有先天的知识源流(此种先天的知识源流,最初视之,虽似蔑视一切经验之限界者),但彻底的批判,则使吾人确信理性在其思辨的使用时,绝不能以此等要素超越可能的经验领域,且此种最高知识能力之本有职务,目的在依据一切可能的统一原理——目的之原理乃其最重要者——使用一切方法及此等方法之原理,以探求透入自然之甚深秘密,但绝不超越自然之外,盖在自然以外,对于吾人仅有虚空的空间而已。“一切似能扩大吾人知识于现实经验以外之命题”之批判的检讨,如在先验分析论中之所为者,无疑足以使吾人确信此等命题绝不能引至可能的经验以外之任何事物。吾人若不怀疑明晰之抽象的普泛的学说,以及惑人的外观的展望,若不引诱吾人趋避此等学说所加之束缚,则吾人自能省略质询“超经验的理性为维护其越权行为所提出之辩证论的证人”之烦劳。盖吾人自始已完全确知此等越权行为,其意虽或诚实,但必为绝对于根据者,诚以其与“人所绝不能到达之一种知识”有关故耳。但除吾人能通彻“即明哲之士亦为其所欺之幻相”之真实原因以外,不能终止此种论辩。加之,分解吾人所有一切超经验的知识至其要素(视为关于吾人内部性质之一种研究)一事,其自身极有价值,实为一切哲学家应尽之义务。因之,思辨的理性所有一切此等努力,虽无效果可言,吾人仍以穷流溯源至其最初源流,为一至要之事。且因辩证的幻相,不仅在吾人之判断中欺吾人,且因吾人在此等判断中具有利害关系,此等幻相又具有自然的吸引之力,且将永远继续有之,故为防阻此种未来之误谬起见,吾人详述所能叙述者,以之为此种公案之纪录而藏之于人类理性之纪录保存所,实极为适宜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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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先验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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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

  吾人如以一切纯粹思辨的理性所有知识之总和视为——吾人至少在吾人自身内部具有其理念之——一种建筑物,则能调为在先验原理论中,吾人已评衡其材料而决定其足以建筑何种建筑物及其高度与强度矣。吾人实见及吾人虽曾默思建筑一高矗云霄之塔,而所供之材料,则仅足以建立一居宅,其广适足以合于吾人在经验水平上之业务,其高仅足容俯视此经验之平野而已。故吾人所计划之勇敢事业,乃由材料缺乏而不得不失败——更不必提及巴别城及其通天高塔矣,此城此塔,因语言混乱,使工匠间关于应依照施工之设计发生争论,终以散遗此等工师于全世界,使各按其自身之计划各自建筑自用之建筑物而无成者也。顾吾人今之所论究者,乃在计划而非在材料;盖以吾人已受警告,不可任意以完全超越吾人能力之盲目计划冒险为之,但尚不能抑遏为吾人自身建筑一安全居宅之心愿,故吾人必须就吾人所有,及适于吾人需要之材料,以设计吾人之建筑物。
  故我之所谓先验方法论,乃指规定“纯粹理性所有完全体系之方式的条件”而言。在此方面,吾人应论究理性之训练、法规、建筑术及历史,以提供(在其先验的方面)“僧院派以实践的逻辑之名在其与普泛所谓悟性之使用相关者所曾尝试而未能满意”之事项。盖因普泛逻辑不限于“悟性所使之可能之任何特殊知识”(例如不限于其纯粹知识),且亦不限于某种对象,故除由其他学问假借其所有知识以外,不能在“可能的方法之名称及在一切学问中用以体系化之学术名词”之外,更有所论述;且此种逻辑,仅用以使新学者预先认知名词而已,至此等名词之意义及用法,则非至以后不能学习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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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纯粹理性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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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普遍之知识欲,消极的判断(即不仅关于其方式,且亦关于其内容之消极的判断),不为人所重视。且实以此种消极的判断为吾人所有不断努力欲扩大知识之敌,即欲得人宽容,亦须善为辩解,至欢迎及尊敬,则更无论矣。
  在与逻辑的方式有关之范围内,吾人固能一如吾人所欲,使任何命题成为何消极的;但关于或为判断所扩大、或为判断所制限,吾人所有普泛所谓知识之内容,则消极的判断之特有任务,惟在摈除误谬。因之,意在摈除虚伪知识之消极的命题,若用之于并无误谬可能之处,即属真实,亦极空虚无意义,盖此种用法,不合于其目的,且正以此故,往往发生不合理之命题,如僧院派所提出“亚力山大若无军队,则不能征服任何国土”之一类命题是也。
  但在吾人可能的知识限界极狭之处,亟欲判断之心极强之处,围绕吾人之幻相诱惑力极强而由误谬所发生之害处极大之处,则仅用以防免误谬之消极的教训,较之由以增进吾人知识之无数积极的示知,更为重要。所由以拘束及消灭“违背某种规律之常有倾向”之强制,吾人名之为训练。此与教化有别,教化之目的,仅在授与某种技巧,并不铲除任何已有之习惯的行动方法。就才能之发展而言,则以才能自身本有表现其自身之冲动,故训练之所贡献者乃消极的,而启发及学说之所贡献者则为积极的。
  天禀及吾人所有之种种天赋才能(如想像力及巧智等),皆倾于容许其自身自由放纵之活动者,自种种方面言之,其须训练,任何人皆以为然。但在理性以对于其他一切努力加以训练为其本有任务者,今谓其自身亦须受此种训练,则人当以为异矣;实则理性迄今之所以免于训练者,仅因自其表面之庄严及既有之地位观之,故无人能疑其窃以空想代概念,以言辞代事物之无聊举动也。
  关于理性之在经验上使用,实无须批判,盖以在此方面,理性之原理,常受经验之检讨。在数学中,亦无须批判,以此处理性概念必须进而具体的在纯粹直观中展示,因而其中无根据及任意空想之一切事物,皆立即显露。但在既无经验的直观又无纯粹直观保持理性在明显可见之轨道内时,盖即谓就理性依据纯然概念在其先验的使用中考虑之之时,则须训练以制限其越出“可能的经验之狭小限界”以外之倾向,及防免其放纵、误谬,自极重要,故纯粹理性之全部哲学,亦仅此种严格之消极的效用而已。特殊的误谬,固能由检举而获免,其原因则由批判而更正。但如在纯粹理性之事例中,吾人乃到达“种种幻相与误谬推理密切联结,在共同原理下组织所成”之全部体系,故须有一特殊之消极的立法,根据理性本质及其纯粹使用之对象,在训练之名称下建立一种警戒及自己检讨之体系——在此种体系之前,无一伪辩的幻相能成立,且不问其因要求例外之特殊待遇所提呈之理由为何,立即显露其身身之虚伪者也。
  但极须注意者,在此先验的批判之第二主要部分,纯粹理性之训练,并非指向由于纯粹理性所得知识之内容,乃在其方法耳。盖前者已在先验原理论中论究之矣。顾“使用理性”之形相不问其所应用者为何种对象,实极相似,惟同时其先验的使用,与一切其他用法,则又如是根本不同,故若无特别为此种目的所筹划之意在训戒之消极的训练教示,则吾人不能期望避免由所用方法(此种方法在其他领域中实合于理性之用,唯在此先验的领域中则不然)不当,而必然发生之误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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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于纯粹理性独断的使用之训练

  数学呈显“纯粹理性无经验之助独自扩大成功”之最光荣例证。例证乃有传染性者,尤其一种能力在一领域中已有成功,自必以为能在其他领域中,期望亦获同一之幸运。是以纯粹理性期望在先验的使用中扩大其领域,亦如在其数学的使用时,能同一成功,尤在其择用“在数学中显有功效之同一方法”时为然。故认知“到达必然的正确性所名为数学的之方法”,与“吾人由以努力欲在哲学中获得同一正确性及在哲学中应名为独断的之方法”是否同一,在吾人实极为重要者也。
  哲学的知识乃由理性自概念所得之知识;数学的知识乃由理性自构成概念所得之知识。所谓构成概念,乃指先天的展示“与概念相应之直观”而言。故构成一概念,吾人需要“非经验的直观”。此种直观以其为一直观故,必须为一“个别的对象”,但以其乃构成一概念(一普遍的表象),故在其表象中又必须表显适于“属此同一概念之一切可能的直观”之普遍的效力。例如我之构成一三角形,或唯由想像在纯粹直观中表现“与此种概念相应之对象”,或依据纯粹直观以经验的直观又表现之于纸上——在两种事例中,皆完全为先天的,未尝在任何经验中求取范例。吾人所描画之个别图形乃经验的,但亦用以表现概念而不损及概念之普遍性。盖在此种经验的直观中,吾人仅考虑“吾人所由以构成概念之活动”,而抽去许多规定(如边及角之大小等),此类规定,以其不能改变三角之概念,故极不相干者也。
  是以哲学的知识,唯在普遍中考虑特殊,而数学的知识则在特殊中甚或在个别事例中——虽常先天的及由于理性——考虑普遍。因之,正如此种个别的对象为一用以构成此对象之某种普遍的条件”所规定,其概念(与此概念相应之个别对象,仅为此概念之图型)之对象,亦必思维为普遍的所规定者。
  故两种“理性知识”间之本质的相异,实在此方式上之不同,而不在其质料或对象之不同。凡谓哲学仅以质为对象,数学仅以量为对象,以区别哲学与数学者,实误以结果为原因耳。数学知识之方式,乃其“专限于量”之原因。盖仅有量之概念容许构成,即容许先天的在直观中展示之;至“质”则不能在任何“非经验的直观”中表现之。因之,理性仅能由概念获得“质”之知识。除由经验以外,无一人能获得与实在之概念相应之直观;吾人绝不能先天的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源泉,及在“实在之经验的意识”之先,具有此种直观。圆锥物之形状,吾人固能无须任何经验之助、仅依据其概念自行在直观中构成之,但此圆锥物之色彩,则必先在某种经验中授与吾人。我除经验所提供之例证以外,不能在直观中表现普泛所谓原因之概念;关于其他概念,亦复如是。哲学与数学相同,实曾论究量之问题,如总体、无限等等。数学亦论究质之问题,如以线、面之不同视为不同性质之空间,及以延扩之连续性视为空间性质之一等等。但即哲学与数学,在此等事例中,有一共同对象,而理性所由以处理此种对象之形相,则在哲学中者与在数学中者全然相异。哲学限于普遍的概念;数学仅由概念则一无所成,故立即趋赴直观,数学在直观中具体的考虑其概念(虽非在经验的直观中而仅在先天的所呈现之直观中,即在其所构成之直观中考虑之),在此种直观中,凡自“用以构成此对象之普遍的条件”而来者,对于其所构成之“概念之对象”必普遍的有效。
  设令以一三角形概念授与哲学家,而任被以其自身之方法寻究三角形所有各角之和与直角之关系。则彼所得者,仅有“为三直线所包围而具有三种角之图形”之概念而已。不问彼默思此概念如何之久,决不能产生任何新事物。彼能分析直线、角及三之数字等等之概念,而使之明晰,但绝不能到达“不包含于此等概念中之任何性质”。今试令几何学家处理此等问题。彼立即开始构成一三角形。因彼知两直角之和正等于自直线上之一点所能构成之一切邻角之和,故被延长三角形之一边而得两邻角,此等邻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于是彼引一对边平行线以分割外角,而见彼已得与内角相等之外邻角——以及等等。以此种方法,经由直观所导引之推理连锁,彼乃到达关于此问题之圆满证明及普遍有效之解决。
  但数学不仅构成几何学中所有之量(quanta);且亦构成代数学中所有之量(quantitas)。在代数中,数学完全抽去“以此种量之概念所思维之对象性质”。斯时数学采用某种符号以代一切此种量(数)如加、减、开方等等之构成。数学一度在量之普遍的概念中区别量所有之种种不同关系以后,即依据某种普遍的规律,在直观中展示量所由以产生及变化之一切演算方法。例如一数量为其他数量所除时两种数量之符号,依除法之记号而联结之,在其他之数学进程中,亦复如是;故在代数中由符号的构成,正如在几何中由直证的构成(对象自身之几何的构成),吾人乃能到达“论证的知识由纯然概念所绝不能到达”之结果。
  哲学家与数学家二者皆实行理性之技术,其一由概念以行之:其一则由彼依据概念先天的所展示之直观行之,顾二者所有之成功乃有如是之根本的差异,其理由何在?就吾人以上阐明先验原理论时之所述各点观之,即能了然其原因所在。吾人在此处并不论究仅由分权概念所能产生之分析命题(论究此种命题,哲学家优于数学家),唯论究综合命题,且实论究所能先天认知之综合命题。盖我决不可专注意于“我在所有之三角形概念中实际所思维之事物”(此仅纯然定义而已);必须越出概念之外而到达“不包含于此概念中但又属于此概念”之性质。顾此事除我依据经验的直观或纯粹的直观之条件以规定我之对象以外,实不可能。依据经验的直观之条件以规定我之对象之方法,仅与吾人以经验的命题(依据各角之测量),此种经验的命题并无普遍性,更无必然性;因而绝不合于吾人之目的。其第二种方法,乃数学之方法,且在此种事例中则为几何学的构成之方法,我由此种方法联结——属于普泛所谓三角形之图型因而属于其概念之——杂多在一纯粹直观中(正如我在经验的直观中之所为者)。普遍的综合命题,必须由此种方法构成之。
  故欲使三角形哲学化,即论证的思维此三角形,在我殆为极无益之事。除“以之开始之纯然定义”以外,我不能更前进一步。世自有仅由概念所构成之先验的综合,此种综合惟哲学家始能处理之;但此种综合仅与普泛所谓之事物相关,乃规定“事物之知觉所以能属于可能的经验”之条件者。但在数学的问题中,并无此种问题,亦绝无关于“存在”之问题,仅有关于对象自身所有性质之问题,盖即谓仅在此等性质与对象之概念相联结之范围内成为问题耳。
  在以上之例证中,吾人之所努力者,仅在使“理性依据概念之论证的使用”与“理性由于构成概念之直观的使用”之间所存之极大差异,辨别明晰。顾此点自必引达以下之问题,即使理性之二重使用成为必然者,其原因为何,且吾人如何认知其所用者为第一种方法,抑第二种方法。
  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最后皆与可能的直观有关,盖知识唯由直观始有对象授与。顾先天的概念(即非经验的概念)或其自身中已包括一纯粹直观(设为如是,则其概念能为吾人所构成)、或仅包括“非先天的所授与之可能的直观”之综合。在此后一事例中,吾人固能用此种概念以构成先天的综合判断,但仅依据概念之论证的,绝非由于构成概念之直观的也。
  先天的所授与之唯一直观,乃纯然现象方式之直观,即空间时间。所视为量之空间时间概念,能先天的在直观中展示之,即或自量之性质(形)方面构成之,或仅就其量中所有“数”构成之(同质的杂多之纯然综合)。但事物所由以在时间空间中授与吾人之“现象质料”,则仅能在知觉中表现,因而为后天的。先天的表现“此种现象之经验的内容”之唯一概念,乃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此种普泛所谓事物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仅能以——知觉所能后天的授与吾人之事物之——综合之规律授与吾人而已。绝不能产生关于实在的对象之先天的直观,盖以此种直观必须为经验的也。
  关于普泛所谓事物(其直观不容先天的授与者)之综合命题,乃先验的。先验的命题,绝不能由构成概念以授与吾人,仅依据先天的概念以授与吾人。此等命题所包含者,仅为吾人依据之在经验上探求“所不能先天的以直观表现之事物(即知觉)所有某种综合的统一”之规律。但此等综合的原理,不能在一特殊事例中,先天的展示其所有概念任何之一;仅借经验(此经验自身仅依据此等综合的原理而始可能者)后天的展示之。
  吾人若就一概念,综合的判断之,则吾人必须越出此概念以外,而诉之于此概念所由以授与之直观。盖若吾人限于所包含于此概念中者而判断之,则此判断纯为分析的,就实际所包含于此概念中者,仅用为说明思维而已。但我能自概念转至与其相应之纯粹的或经验的直观,以便具体的在此种直观中考虑概念,因而先天的或后天的认知“此概念之对象”之性质为何。先天的方法由构成概念以合理的数学的知识授与吾人,后天的方法则仅以经验的(机械的)知识授与吾人,此种知识乃不能产生必然的自明的命题者。是以我即能分析我所有关于黄金之经验的概念,而所得者仅为列举我实际以此名词所思维之一切事物而已,此虽改进我之知识所有之逻辑的性格,但绝无所增益于其上者也。但我若探取“世所熟知以黄金所名之物体”,则由此物体获得种种知觉;此等知觉产生综合的、但属于经验的之种种命题。当其概念为数学的,例如在三角形之概念中之时,则我能构成此概念,即先天的在直观中以此概
  念授与吾人,且以此种方法而得综合的而又合理的之知识。但若所授与我者为实在性、实体、力等等之先验的概念,则其所指示者既非经验的直观,又非纯粹直观,仅为经验的直观之综合,此等直观以其为经验的之故,不能先天的授与吾人。又因此种综合不能超出概念先天的进至其所相应之直观,故其概念不能产生任何有所规定的综合命题,仅产生“可能之经验的直观之综合”所有之原理。故先验的命题,乃由理性依据纯然概念所得之综合的知识;且为论证的知识,盖此种知识虽为唯一所以使经验的知识之综合的统一可能者,但又不能先天的授与吾人直观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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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有理性之二重使用;此二种使用形相在其知识之有普遍性及先天的起源之点,彼此固相类似,但其结果则大异。其相异之理由,则以在现象领域中(在此范围内一切对象皆为授与吾人者)有二种要素,即直观之方式(空间时间),此为完全能先天的认知之规定之者,及质料(物质的要素)或内容,此指在空间时间中所见及之某某事物,因而含有与感觉相应之一种现实存在。关于此种“除经验的形相以外,绝不能以任何确定的形相授与”之质料的要素,吾人所能先天的具有之者,除“可能的感觉之综合”云云之一类不确定概念(就其在可能的经验中属于统觉之统一限度内而言)以外,实无其他任何事物。至关于方式的要素,则吾人能先天的在直观中规定吾人所有之概念,盖因吾人在空间时间中由同质之综合自行创造对象自身——此等对象乃仅被视为量者。前一方法名为依据概念之理性使用;用此方法时,吾人之所能为者不过按现象之现实内容归摄之于概念之下耳。至其概念,则除经验的即后天的(虽常依据此等概念,以之为经验的综合之规律)规定之以外,不能以此种方法使其内容确定之。另一方法,名为“由于构成概念之理性使用”;且因概念在此处与一先天的直观相关,故此等概念即以此故为先天的、而能无须经验的资料之助,以十分确定之形相在纯粹直观中授与吾人。关于存在空间或时间中之一切事物,凡就以下之问题所考虑者;(一)此种事物是否为量且其程度如何;(二)是否吾人以之为积极的存在者,抑以之为缺乏此种积极的存在;(三)在何种程度内,此种占有空间或时间之某某事物,为元始的基体,或仅实体所有之规定;(四)是否此种存在与其他存在有为因或为果之关系;(五)最后关于其存在是否孤立,抑或与其他存在有相互关系而彼此依存——此等问题亦以其为此种存在之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或与此等等相反者之问题,一切皆属于理性自概念所得之知识,此种知识名为哲学的。但(一)空间中之先天的直观所有之规定(形状),(二)时间之区分(延续),(三)乃至“时间空间内同一事物之综合”中所有普遍的要素之知识,及由此所产生之一直观量(数)——凡此种种皆由于构成概念之理性工作名为数学的。
  理性在数学的使用中所到达之极大成效,自必发生此种期望,以为理性或至少理性之方法,在其他领域中,亦将与在量之领域中相同,有同一之成效。盖此种方法具有能使其一切概念在先天的所能提供之直观中实现之便益,由此即成为所谓“控制自然”矣;反之,纯粹哲学当其由先天的论证概念,以求洞察自然世界时,实陷于渺茫之中,盖以不能先天的直观此等概念之实在,因而证实之也。且在精通数学之士,一旦从事彼等之计划,对于此种进程,从未缺乏自信,即在庸众,对于数学家之熟练,亦抱有极大期望。盖因数学家关于其数学,从未企图使之哲学化(此诚一难事!),故理性之二种使用间所有之特殊异点,彼等绝不思及之。自常识假借而来之“通行之经验的规律”,数学家以之为公理。数学家之所从事者,虽正为空间时间之概念(以之为唯一之本源的最),但关于空间时间概念由来之问题,则绝不关心。复次,数学家以研究纯粹悟性概念之起源以及规定其效力所及范围之事,为多余之举;盖彼等仅留意于使用此等概念而已。凡此种种,数学家若不逾越其固有之限界(即自然世界之限界),则彼等完全正当。但若彼等于不知不识间越出感性领域而进入纯粹的乃至先验的概念之不安定根据,则此一地域(instabilistellus,innabilisunda不安定地域,浊流)既不容其立足,亦不容其游泳,彼等仓猝就道,所经之路程、痕迹,至此立即消失。反之,在数学中,凡彼等所经之路程,皆成为荡荡大道,即后世子孙依然能以确信,高视阔步于其间也。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吾人以精密正确规定纯粹理性在先验的使用中之限界,为吾人之义务。但探求此种先验的知识,实有此一种特点,即虽有极明显极迫切之警戒,吾人仍容其自身为虚妄之期望所惑,因而不能立即全部放弃“越出经验疆域以达智性世界之惑入领域”之一切企图。故必须切断此等迷妄的期望之最后一线,即指示在此类知识中以数学的方法探求,决不能有丝毫益处(除更明显展示此种方法之限界而外);以及指示数学与哲学,在自然科学中虽实携手共进,但仍为完全不同之学问,一方所有之进行程序,他方决不能模拟之也。
  数学之精密性基于定义、公理及证明。顾此等定义、公理、证明,就数学家所解说之意义,无一能为哲学家所成就或模拟之者,我今说明此一事即已满足。几何家在哲学中以其方法仅能制造无数空中楼阁,正与哲学的方法在数学中使用,仅能产生空谈相同。哲学之所由以成,正在认知其限界;即如数学家,其才能本为一特殊性格,专限于其固有领域,出此以外,则不能轻视哲学之警告,或傍若无人,一若彼优胜于哲学家者然。
  一、定义。下一定义,就此一语本身所指而言,其实际意义,仅在事物概念之限界内,呈现事物之完全的本源的概念而已。如以此为吾人之标准,则经验的概念绝不能加以定义,仅能使之明晓。盖因吾人在其中所发见者,仅为某种感性对象之微少特征,故吾人绝不能保证不以其语在指示同一对象时有时表现较多特征,有时较少特征。是以在黄金之概念中,一人之所思维者,或在其重量、颜色、坚韧性之外,加以不朽之性质,但其他之人则或不知有此种性质。吾人之用某种特征,仅限其能适合于辨别之目的;新有观察,则除去某种性质及增加其他性质;故概念之限界,绝不能确定。且对于经验的概念,例如“水”一类之概念,加以定义,果有何种效用?当吾人言及水与其性质时,并不就其语所思维者,即已终止,且进而实验之。名词其具有吾人所加于其上之若干特征者,与其视为事物之概念,毋宁仅视为一种记号,较为适当;其所谓定义,仅规定字义而已。第二、先天的授与之概念,如实体、原因、权利、平等、等等,严格言之,无一能加以定义者。盖凡所与概念之明晰表象(就其授与而言,或仍混杂),除我知其与对象适合以外,我绝不能保证其已完全成就。顾对象之概念,则因其为所授与者,可包括无数晦昧之表象(此等表象在吾人应用其概念时,虽常使用之,但在分析时,吾人多忽略之),故关于我之概念之分析,其完全程度,常在可疑中,适切例证之多,亦仅足以使其完全程度成为大概正确,绝不能使之成为必然正确。我宁择用阐释之名以代定义之名,盖以阐释之名较为妥善,批判者关于其分析之完备与否,虽尚有所疑,但以此名至某种有效程度而接受之。无论经验的概念或先天的所授与之概念,既皆不容有定义,则所能加以定义之唯一种类之概念,仅有任意制造之概念。我所制造之概念,我常能加以定义;盖因此种概念非由悟性性质或经验所授与,乃我有意自行制造之者,故我必知我用此概念时所欲思维之事物。但我不能谓由此我已对于一真实对象,加以定义。盖若此概念依存经验的条件,例如舟中时钟之概念等类,则此种我所任意制造之概念,关于其对象之存在及可能性,并未有所保证。甚至我自此种概念并不知有否对象,至我之说明与其谓为对象之定义,毋宁谓为表明我之计划。故除包含“容许先天的构成之任意的综合”之一类概念以外,并无任何容许定义之概念留存。因之,数学乃唯一具有定义之学问。盖数学所思维之对象,先天的在直观中展示之,且此种对象所包含者确不能较之概念或多或少,盖因其对象之概念乃由定义而授与者——此乃本源的授与吾人,即无须自任何其他源流引申其定义。对于阐释(exposition)、说明(explication)、表明(declaration)、定义(definition)等等之原拉丁名词,德语仅有(Erklarung)一语,故在吾人要求完全摈除以定义之尊称加之哲学的说明时,实无须过于谨严。吾人之所注意者,仅限于以下一点,即哲学的定义绝不能过于所与概念之阐释,而数学的定义则为构成“本源的由心自身所形成”之概念,前者虽仅能由分析得之(其完全程度绝不能必然的确实),而后者则综合的所产生者也。故数学的定义,乃构成概念,而哲学的定义,则仅说明其概念而已。由此所得之结论如下:
  (甲)在哲学中除纯为试验以外,吾人绝不可模仿数学以定义开始。盖因定义乃所与概念之分析,以概念之先行存在为前提(此等概念虽在混杂之状态中),而不完全之说明,必先于完全之说明。因之,吾人在到达完全的说明即定义之前,能由不完全的分析所得之少数特征,以推论无数事象。总之,在哲学中精密及明晰之定义,应在吾人研讨之终结时到达之,非以之开始者也。反之,在数学中,吾人并无先于定义之任何概念,概念自身由定义始授与吾人。职是之故,数学必常以(且常能)定义开始。
  (乙)数学的定义绝不能有误谬。盖因其概念由定义始授与吾人,其所包含者,除定义所欲由概念以指示之者以外,绝不含有其他任何事物。关于数学之内容,虽绝无不正确之事物能输入其中,但其所衣被之方式(即关于其精密),有时亦有缺陷(此种事例虽极
  少见)。例如圆之通常说明,“圆为曲线上所有之点与同一点(中心)等距离之曲线”,即具有缺点,盖“曲”之规定,实无须加入者也。盖若如是,则必须有自定义所演绎且易于证明之特殊定理,即“线中所有一切点如与同一点等距离,则其线为曲线”(无一部分为直者)云云之特殊定理。反之,分析的定义则陷于误谬之道甚多,或由于“以实际不属于其概念之特征加入之”,或由于缺乏“成为定义主要特征之周密”。后一缺点,由于吾人关于分析之完全程度绝不能十分保证所致。因此种种,定义之数学的方法,不容在哲学中模拟之也。
  二、公理。此等公理,在其直接正确之限度内,皆为先天的综合原理。顾一概念不能综合的而又直接的与其他概念相联结,盖因需要越出此二概念之外之第三者,作为吾人知识之媒介。是以哲学因其仅为理性由概念所知者,故其中所有之原理,无一足当公理之名。反之,数学能有公理,盖因其以构成概念之方法,能在对象之直观中先天的直接的联结对象之宾词,例如“三点常在一平面中”之命题是。但仅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原理,则绝不能直接的正确,例如“凡发生之事象皆有一原因”之命题是。在此处我必须寻求一第三者,即经验中所有时间规定之条件;我不能直接仅自概念获得此种原理之知识。故论证的原理与直观的原理(即公理)全然不同;常须演绎。反之,公理则无须此种演绎,即以此故为自明的——哲学的原理不问其正确性如何之大,绝不能提出此种要求。因之,纯粹的先验的理性之综合命题,皆绝不能如“二二得四”命题之为自明的(但往往有人傲然主张此等命题有如是性质)。在分析论中,我曾以某种直观之公理加入纯粹悟性之原理表中;但其中所用之原理,其自身并非公理,仅用以标示“普泛所谓公理所以可能”之原理,至其自身则不过自概念而来之原理耳。盖数学之可能性,其自身必在先验的哲学中证明之。故哲学并无公理,且绝不能以任何此种绝对的态度制定其先天的原理,而必须甘愿承受由彻底的演绎以证明其关于先天的原理之权威。
  三、明示的证明。一必然的证明,在其为直观的之限度内,能名之为明示的证明。经验教吾人以事物之所有相,并不教吾人以“事物除此所有相以外不能别有其他”。因之证明之经验的根据,无一能成为必然的证明。乃至自论证的知识中所用之先天的概念,亦绝不能发生直观的正确,即直证的自明证据,固不问其判断在其他关系中如何必然的正确也。故仅数学具有“明示的证明”,盖因数学之知识,非自概念得来,乃自构成概念得来,即自“能依据概念先天的授与之直观”得来。乃至具有方程式之代数方式(正确之答案以及其证明,乃自此等方程式由归约所演绎之者),其性质固非几何学的,但仍为构成的(以此种学问特有方法之符号构成其概念)。系属此等符号之概念,尤其关于量之关系者,由符号在直观中呈现之;此种方法在其具有辅导的利益以外,由于使其符号一一呈现于吾人目前而得防免推论之误。顾哲学的知识必不能有此种利益,盖以其常抽象的(由概念)考虑普遍的事物,而数学则能具体的(在个别之直观中)同时又由纯粹先天的表象考虑普遍的事物,因此一切误谬立能自明。故我与其称哲学的知识为明示的证明(此种证明顾名思义乃由对象之直观以进行且在其中进行者),毋宁谓为论述的(论证的)证明,盖因此等证明乃仅借语言文字之力(思维中之对象)以行之者也。
  由以上所述之种种,所得结论则为:傲然采取独断的步骤,以数学之名称标识自饰者,实不适于哲学之本质,尤其在纯粹理性之领域内,更不适当,盖哲学虽有种种根据,期望与数学有姊妹的联结,但实不属数学一类之等级。此种矫妄之主张,实为绝不能成就之无聊主张,且实使哲学违反其真实之目的,所谓哲学之真实目的者,即在暴露“忘却限界之理性幻想”,及充分使吾人之概念明晰,以使理性之矫妄的思辨探求,复归于谦恭而彻底之自知之明耳。故理性在其先验的努力中,不可以热烈期望急速前进,一若所经历之途径,乃直接趋向目标者,所承受之前提,一若能安然依赖,无须常时还顾,无须考虑吾人是否能在推论进程中发见缺点,此等缺点乃在原理中所忽略,且使此等原理必须更为圆满规定或全然变更之者。
  我以必然的命题不问其为可明示证明的或直接的正确,分为定说(Dogmata)及定理(Mathemata)两种。直接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命题为定说;直接由构成概念所得之综合命题为定理。分析的判断,其关于对象,实际所教示吾人者,仅为吾人所有概念之已包含者;此等判断,并不推广吾人知识于对象概念以外,仅在使概念明晰而已。故此等判断不能名之为定说(此一名词或应译为学说Lehrspruche)。关于比二种先天的综合命题,就通常之用语惯习而言,仅有属于哲学的知识之命题,可名为定说;算术或几何之命
  题,难以此名名之。故言语之习惯用法,证实吾人关于此名词之解释,即仅有自概念而来之判断,始能名之为定说,而基于构成概念之命题,则不能以此名名之也。
  顾在纯粹理性之全部领域中,即在其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并不见有一直接自概念而来之综合判断。盖就吾人之所论述者言之,理念不能构成“任何客观的有效之综合判断”之基础。纯粹理性固曾由悟性概念建立巩固原理,但非直接唯由概念建立之,常间接由此等概念与全然偶然的某某事物,即可能的经验之关系而建立之。当以此种经验(即为可能的经验对象之某某事物)为前提时,此等原理实为必然的正确;但直接就此等原理之自身而言,则绝不能先天的知之。例如“凡发生之一切事象皆有其原因”之命题,无一人能仅自其所包含之概念洞察此命题。故此一命题,虽自其他观点,即自其可能的使用之唯一领域(即经验),能以完全必然的正确证明之,但此命题非定说。顾此种命题虽须证明,但应名之为原理,不应名之为定理,盖因其具有此种特殊性格,即此种命题,乃使——为其自身所有证明之根据之——经验可能,且在经验中必常以之为前提者。
  今若在纯粹理性之思辨使用中,并无定说用为其特殊主题,则一切独断的方法,不问其假自数学或特行自创,皆为不适当者。盖此等独断的方法,仅用以掩藏缺点、误谬、及陷哲学于歧途而已,盖哲学之真实目的,在使理性之一切步骤极明显呈显于吾人之前。顾其方法则常能成为体系的。此乃因吾人之理性自身主观的即为一体系,即在其“由于纯然概念之纯粹使用”中,亦不过“吾人之研讨所能依据统一原理由以进行”之一种体系而已,至其材料则仅由经验提供之。吾人在此处不能论究先验的哲学所特有之方法;今之所论究者,仅在批判的评衡“自吾人能力所能期待之事物”而已——吾人是否能建筑;如能建筑,则以吾人所能支配之材料(先天的纯粹概念),可期望此建筑物达如何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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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于纯粹理性争辩的使用之训练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理性在其一切事业中,必须从属批判;理性如以任何禁令限制批判之自由,则必害及其身,而以一有害之疑虑加之其自身。实无较之“能自此种检讨幸免”,更为重要(由于其效用)、更为神圣之事,盖以此种检讨,铁面无私,并不知有个人之地位荣誉令其尊敬。理性之存在即依赖此种自由。盖理性并无专断的威权;其裁决,无论何时纯为自由公民之同意所成,至此等公民,则每人必容许其(毫无障碍或嗾使)自由发表其反对意见乃至其否决权。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顾理性虽绝不能拒绝从属批判,但并不常有畏惧批判之理由。理性在其独断的(非数学的)使用中,并不彻底自觉应严格遵守其自身所有之最高法则,即以谦抑态度,乃至完全放弃其一切僭窃之独断的威权,以立于高级裁判的理性之批判的检讨之前而不觉其强迫难堪是也。
  但在理性非处理法官之判决事件,而为处理同等公民之要求事件,其反对此等要求,又仅在防卫自身时,则其情形完全不同。盖以此等要求在其自身所有之肯定中,意在成为独断的,正与在否定之者成为独断的相同,故自人的标准言(),理性能以一种防免一切侵犯之形态及以一种确保所有不惧外来要求之资格赋予之,以保障其自身,惟就真理标准言(),此种资格,固不能决定的证明之也。
  我之所谓纯粹理性之争辩的使用,乃指辩护其命题以反抗“否定此等命题之独断的相反命题”而言。此处之争论,并不在其自身所有主张能不虚伪,而仅在无一人能以必然的正确乃至以较大程度之近似主张其相反方面一点。吾人在此处并不依据宽容保持吾人之所有;盖吾人对于所有之资格,虽不十分具备,但无一人能证明此种资格之不合法,则固十分确实者也。
  纯粹理性之必有矛盾等类事,且以一“为一切争执之最高法庭”之理性,而必与自身争执,此诚可悲之事。在前章吾人已论究此种矛盾;但已知其仅为依据误解之表面冲突。盖理性依据通常偏见,以现象为物自身,乃以两种方法之一,要求其综合之绝对完全(此事在两种方法之任何一方,同一为不可能者)——此一种要求,在现象方面乃绝不能容许者。故所提出之“以自身授与之现象系列有一绝对最初起源”及“此种系列乃绝对的,及就其自身而言,并无任何起源”两命题,其中并无真实之理性自相矛盾。盖此两命题互相一致,可以并存,诚以其为现象之故,就其存在而言(视为现象),则绝非其自身即绝非所视为自相矛盾之某某事物;至以此等现象为自身独立存在之一种假定,则自必引至自相矛盾之推论矣。
  但尚有其他事例,吾人不能指摘任何此种误解之,故不能以以上之方法处理其中之理性矛盾——例如一方以有神论的态度主张有一最高存在者,一方则以无神论的态度主张并无最高存在者;又如在心理学中,一方以能思维之事物赋有绝对的常住的统一,因而与转变无常之物质的统一有别,而其反对方面则以心非“非物质的统一”,不能免于转变无常。盖因在此等事例中,悟性仅处理物自身而非现象,故此等问题之对象,不杂有任何与其性质相矛盾之异质的要素。故若纯粹理性在否定方面有所主张,其主张乃等于拥护其所否定的争辩之积极理由,则有真实之矛盾矣。诚以在批判“独断的肯定方面所提呈之证明根据”之限度内,固自由容许批判,但并不即以此故而放弃此等肯定主张,此等肯定主张至少理性之实际利益偏护之——此种利益在反对方面实不能陈诉之者也。
  关于“有神”及“有来生”理性所有之两种基本命题,某某思虑深远之士(如苏遂Sulzer等)见及过去所用论据之薄弱,以为他日吾人或能期望发见其坚强之佐证,在我则绝不抱有此种意见。反之,我实确信此事绝不能有。盖对于此种“与经验之对象及其内的可能性无关”之综合的主张,果从何处获得其根据。惟绝无一人能独断的以丝毫(极少程度)证明,主张其相反方面,则亦十分确实者也。此因彼仅能由纯粹理性以证明此点,故彼必须从事于证明“所视为纯粹智性之最高存在者及在吾人内部之思维的主体之不可能”。但从何处获得此类知识,使彼有权能就存在于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之事物,综合的判断之。故吾人能完全保证永无一人能证明其相反方面,吾人亦无须论究其形式的论据。吾人当能容受此等命题——在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中,密切与吾人所有理性之思辨的利益相固结不解,且为调和思辨的利益与实践的利益之唯一方策之一类命题。就反驳吾人之反对者(此处之所谓反对者不可仅视为批判者),吾人实准备告以“事在疑似尚不能裁决”(Nonliquet),此不能不使彼感受烦困者。同时吾人实不惧彼以此种论调反加之吾人自身,盖因吾人常保有理性之主观的格率,此为反对者之所必无者,在此种格率掩护之下,故吾人对于彼之无效攻讦,能冷静视之也。
  由此观之,并无纯粹理性之真实矛盾。盖此种矛盾冲突之战场,应在纯粹神学及心理学之领域中;在此等领域中断无一战士能准备充足,其所持武器,实不足惧。讥笑与大言,为彼之全部武器,此等武器固能视为儿戏,一笑置之者也。此为慰藉理性及鼓励理性之一种见解,盖理性职在扫除一切误谬,若亦必与其自身相矛盾而无平和及静保所有之期望,则理性将何所依恃。
  凡自然自身所组成之一切事物,皆适于某种目的之用。乃至毒物亦有其用途。盖此等毒物乃用以对消吾人体液内所产生之其他毒物,在一切完备之药局中,为一不可缺少之物。对于“纯粹思辨的理性之偏信及自负”所有之反对意见,乃自理性自身之本质所生,故必有其效用及目的,不当蔑视之。何以神意设置“与吾人最高利益有密切关联之许多事物”而远非吾人所能到达,仅容吾人以隐约及疑似之态度理会之——在此种情形下吾人之探索目光与其谓为满足,毋宁更受其激刺?关于此种不确定之事欲贸然有大胆辞说,吾人自当疑此种辞说是否有益,甚至疑其是否有害矣。但关于探讨及批判容许理性完全自由,因而不致妨阻理性注意其固有之利益,则常为最善之事,此固不容疑者。此等利益由制限理性之思辨以促进之,实不亚于由扩大思辨以促进之,但当外来影响参杂其间,使理性逸出其本有之途径,以及由“其与理性本有目的不相容之事物”拘束理性时,则常受损害矣。
  故当容许汝之反对者以理性之名发言,且应仅以理性之武器反驳之。此外,对于其结果与吾人实践的利益有关者,实毋庸过虑,盖在纯然思辨的论争中,此等利益绝不受其影响。凡仅用以展示理性某种二律背驰之矛盾者,以其由理性之本质而来,吾人必须倾听之而审察之。就对象之两面考虑,理性自受其益,有此制限,理性之判断,自能更正。故此处之所论争者,实非理性之实践的利益,乃其表现之形相耳。盖吾人在此处虽不当用知识二字,但在最严正的理性之前,吾人仍有充分根据使用十分正当之坚强信仰一语也。
  吾人如询问天性特适于公正判断之冷静的休谟,所以使彼以惨淡苦思之巧辩,颠覆“慰藉人类而于人类有益”之信念——即人之理性具有充分洞察力以到达“关于最高存在者之主张及确定的概念”之信念——者为何,则彼将答以:仅欲增进理性自知之明,且因愤慨有人加理性以危害之故,盖此等人虽夸大理性之力量,但实妨阻理性坦白自承其弱点,此等弱点由理性自行检讨,即行了然者也。在另一方面,吾人若询问专信奉理性之经验的使用对于一切超验的思辨毫无同情之披立斯脱莱(Priestley),所以使彼(彼自身乃一宗教之虔诚教师)推翻宗教二大柱石——自由及灵魂不灭(来生之期望在彼仅视为期待复活之奇迹耳)之动机何在,则彼之所能答者,仅有关于理性之利益一点,盖若吾人欲使某对象选出物质的自然法则(此为吾人所能知及能精密规定之唯一法则)之外,则理性之利益必大受损害。对于“能知如何使其背理教说与宗教利益联结”而怀有善良意向之披立斯脱莱,加以苛责而与以苦痛,实属不当,盖被实不能知其行为固已超出自然科学之领域以外者也。对于性情善良、道德品格毫无缺陷之休谟,当其在此领域内主张其巧为辞说之思辨为正当时,亦当予以同一之谅解。盖世人所有信念上之对象,正如体谟之所主张,完全在自然科学之限界以外,而在纯粹理念之领域中也。
  然则应何以处之,尤其在吾人见及似将危害人类之最善利益时?当无较之吾人由此所不得不有之决断,更为自然更为合理矣。一任此等思想家自由采择其自身所有之路线。彼等如显展其才能,如发动更新而深奥之论究,一言以蔽之,彼等如显示其理性,则理性必常有所获。吾人如在不受羁勒之理性所有方策以外,依赖其他方策,吾人如对于反对者高呼叛逆,一若欲召集凡庸,共同赴救火灾(此等凡庸之人并不能理解此种精辟之议论)者然,则吾人将成为笑谈矣。盖在此等议论中所争之问题,并不与人类最善利害有益或有害之事相关,仅在理性以“抽去一切利益之思辨”究能进至何种程度,以及此种思辨是否能说明任何事物,或“必须放弃之,以与实践的利益相交换”等等耳。故吾人且不必执剑赴战,宁愿在批判之安全地位,为一平和之傍观者。此种争斗,在战士方面固极艰辛,但在吾人固能欢迎之者,且其结果(确为完全不流血者)对于吾人理论上之识见,亦必有有益之贡献。盖欲求理性有所启发,而又先行命令理性必须偏袒何方,此实背理之至。且就理性之自身而言,已为理性所抑止而置之于限界之内,故吾人无须召集警卫,意在以市民权力加之于“吾人以其优胜为危险之一方”。在此种辩证的论战中,实无足以引起吾人忧虑之胜利可得。
  理性实亟须此种辩证的论战;且极愿此种论战早日开始而在无拘束之公众赞同下行之者也。盖在此种情形下,批判即能早日成熟,一切争论自必立即终止,论战两方乃能认知所以使彼等争执之幻相及偏见。
  在人类性质中实有不诚实之点,此与由自然而来之一切事物相同,最后必有所贡献于良善目的,所谓不诚实之点即“掩藏真实情绪而表示所视为善良及可信之假饰情绪”之一种倾向是也。此种掩藏吾人自身而表面粉饰为有所贡献于吾人利益之一类倾向,不仅使吾人开化,且在某种程度内,渐使吾人道德化,固毫无疑义者也。盖在吾人不能由礼让、诚实、谦抑之外表以透视其内部之时期内,吾人乃在围绕吾人之外表善良之真实例证中,发见一改进自身之学校。但此种“表现吾人自身优于吾人所有实际情形及表示吾人并未参有之情绪”之倾向,仅用为临时处置,引导吾人脱离野蛮粗鲁之状态,而容吾人采取至少知其为善良之外表的行动。但当真实之原理已行发展,且成为吾人所有思维方法之一部分时,则此种伪饰必日益为人所猛烈攻击;否则此种伪饰将腐蚀人心,且以虚饰外表之杂草妨阻盖良情绪之成长矣。
  乃至在思辨的思想之表现中(此处公正坦白以主张吾人之思想本极少障碍,且以虚伪行之,亦未见有益),不幸乃亦见有不诚实及虚饰伪善等事。世无较之“以虚伪方式传达思想以掩藏吾人对于自身主张所感觉之疑点,或对于吾人自身所认为不充足之证明根据与以决定之外表形相”,对于知识,更为有害,在纯然个人的虚荣孕育此等秘密计划之时期内(此为与特殊利益无关,且为“不易容许其必然正确”之一类思辨的判断之普通情形),此等个人的虚荣乃为其他之个人虚荣在其夺取公众接受之进程中所对抗;于是终局所得之结果,乃亦与完全由正直诚实之进程所得之结果无异(此则得之更速)。常人之见解,以为“醉心微妙论辨之人,其目的唯在动摇公众福利之基础时,与其静默退让至仅成为一实践的信念,而迫使吾人自承缺乏思辨的必然正确性,使假定之敌得占优胜,毋宁进而以伪辩的论据促进善良主张”,不仅贤明可许,且实堪嘉尚。顾我则不能不以为世无较之奸诈、虚伪、欺骗、与维护善良主张之目的,更为根本不相容者。在纯粹思辨之事项中,吾人评衡理性所引之意见时,吾人应以完全真诚的态度出之,此乃所能要求之最小限度。吾人对于此一小事果能确实如所期望,则关于神、灵魂不灭、自由等之重要问题,早已解决,或立即到达一结论矣。故目的纯洁与主张善良之为反比例,乃常有之事,且正直诚实之人,在攻击一方,较之拥护一方,或更易于得之也。
  故我假定为我之读者不愿见以不正之方法辩护正当之主张;且又假定读者因而一致同意以下之点,即依据吾人之批判方法,不顾通常所有之事,而唯注意于所应有之事,其实则不会有纯粹理性之论争也。盖关于一事物,两方皆不能在现实的经验乃至可能的经验中表出其实在性,则两人如何能进行其论争(此一种论争,两方惟熟思事物之纯然理念,欲自此纯然理念以抽绎理念以上之事物,即对象自身之实在性)?彼等既皆不能使其正面主张为人所真实理解及使之正确,惟攻击驳斥其反对者之主张而已,双方究有何种方策以终止其论争?以下之点,乃纯粹理性所有一切主张之运命:即因此等主张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条件(出此条件以外真理之确证绝不可能),同时又须使用悟性法则(此等法则仅适于经验的使用,但无此等法则,则在综合的思维中不能前进一步),故两方皆不能避免各自暴露其弱点,因而各能利用他方之弱点。
  纯粹理性之批判,可视为纯粹理性所有一切论争之真实法庭;盖此批判不卷入此等论争(即直接对于对象之论争)之中,而旨在依据其最初所制定之原理,规定及评衡普泛所谓理性之权利而已。
  在缺乏此种批判时,理性殆在自然状态中,唯由战争始能建立及维护其主张及要求。反之,批判则按其自身所设定之根本原理,到达其所有之一切断定,无一人能疑及其权威,使吾人保有法律的秩序之平和,在此种秩序中,吾人之争执,唯由所认为法律的行动之方法以行之。在前一状态中,争执以互称胜利而终结,其后仅有调停者所安排之一时休战;在后一状态中,则争执乃以司法的判决而终结,此种判决以适中冲突之根本所在,故能保持永久之和平。独断的理性所有终止无期之争执,最后迫使吾人求助于批判理性自身及基于此种批判之立法以消灭争端。一如霍布斯(Hobbes)所言,自然状态乃一不正及暴乱之状态,吾人除中止此种状态,服从法律之制裁以外,实无他途可择,至法律之限制吾人之自由,仅欲使其与他人之自由及全体之公益相一致耳。
  此种自由,自有权将吾人自觉所不能处理之思想及疑点公开请求评论,而不因之被人斥为危险可厌之市民。此乃人类理性所有基本权利之一,人类理性除认“每人于其中皆有其发言权之普遍的人类理性”以外,不认有其他任何法官。且因所能改善吾人状态之一切改进,必自此种普遍的人类理性之源流得之,故此种权利乃神圣而不可侵犯者。吾人声斥反对或攻击“已为社会大部分及最良部分所赞同之观点”之大胆主张为危险,实不智之甚;盖若如是,则是以此等反对主张所不应具有之重要性归之矣。无论何时,我闻及才智之士有否定人类意志自由、来生期望、及神之存在之证明时,我必热望读其书,盖我期由彼之才能以增进我关于此等事项之识见。顾在我未展读其书之前,已完全确定彼所有之特殊主张无一有正当理由;此非因我自信关于此等重要命题具有决定的证明,实因“以纯粹理性之一切源流展示于我”之先验的批判,已完全使我确信理性在此领域中,固不能到达肯定的主张,且亦不能建立(甚或更有所不能)任何否定的断论。盖自由思想家果从何处获得其所自诩之知识,例如“并无最高存在者”云云之知识?此种命题在可能的经验之外,因而在一切人类之洞察限界以外。至独断的拥护善良主张者之辩解,则我绝不欲读之。盖我已预知彼之攻击其敌人之伪辩的论据,仅欲使其自身之伪辩的论据得人承认耳;且我又知人所熟知之虚伪的论据,实不及新奇及钩心斗角所创建之虚伪的论据,能以如是多材料提供新观察。反对宗教者,就彼自身所有之方法而言,实亦独断的,但彼实与我以应用及改善(在某一方面)我之批判原理之最适机缘,同时我又无须顾虑此等原理有丝毫为其所危及也。
  然则青年(至少在其受大学教育时)是否对于此种论著,不可接近,非至其判断能力成熟以后,或宁在吾人所欲贯输彼等之学说在被等心中已根深蒂固足以抵抗“令其趋向相反见解”之引诱(不问此种引诱来自何方)以前,不可不极力戒勉其不可早知此种危险之命题乎?
  吾人如在纯粹理性之事项中固执独断的进程,而以严格抗争的形态处置吾人之论敌,即由吾人自身加入论战,因而自行准备所以维护相反主张之证明,则此程进程在当时确最适切,但就久远而言,则世无较之“在一时置青年理性于保护之下”之愚拙而无效果者也。此固一时能卫护青年抵抗诱惑。但当青年以好奇心或爱时尚而注意及此等著作时,则青年之信念是否能经历试验而不为动摇?无论何人在抵御论敌之攻击时,仅有独断的武器可用,而不能发展所隐藏于彼自身胸中与论敌胸中所有者相同之辩证性质,则彼实处于危险之地位。彼见新奇引人之伪辩的论据与“久已不能动人且反足令人疑其利用青年轻信之伪辩的论据”对抗。以致彼信为欲表示其已脱离幼稚训练而趋于长成,除排弃此等怀有善意之警劝以外,实无较善之方法;且以彼习于独断论之故,乃一口饮尽“以相反之独断论毁灭彼所有一切原理”之毒药。
  在大学教法中,吾人应遵循“与现今为人所欢迎者正相反”之途径——常准备以纯粹理性批判中所有之彻底教训为依据之教法。盖欲使此种批判原理务能极早发生作用,且欲表示此种批判原理,即在辩证的幻相发展至最高度之际,亦有其充分力量,则在独断论者所视为可惧之攻击,应使其对于学生之理性发挥充分之力量(学生之理性虽仍微弱,然已由批判启发之)及容许学生获有由自身检讨之机缘,引用批判原理,逐一检讨攻击者所有主张之如何毫无根据,此实为绝对所必需者也。以解决此等论据,使之烟消云灭,在彼实毫无困难,故彼极早即自觉其所有防卫自身抵御此种有害的欺诈之能力,此等欺诈之于彼,最后必完全失其所有之诱惑力。毁灭论敌所有结构之一种痛击,自必同一毁灭彼自身亦或欲建立之任何思辨的结构。顾此点并不丝毫使彼有所不宁,盖因彼已无须此种托庇之所,且在实践方面仍保有极大期望,彼在实践方面,确能期望发见“所能建立彼之合理的有益的体系”之坚强根据。
  故切实言之,在纯粹理之领域中,实无争执可言。两方皆凿空蹈虚,皆与自身所有之阴影斗,盖因彼等所争者已出自然界限之外,彼处则绝无事物能为彼等以独断的体会所争夺所把持者也。一任彼等争斗,顾彼等所击破之阴影又复立即团聚为一,恢复常态,此正如天堂之勇士,时以不流血之争斗为消遣娱乐之具。
  但吾人亦不能承认有纯粹理性之怀疑的使用,类如所可名为理性一切争论中之中立原理。使理性自相冲突,与正反两方以武器,然后以冷静讥讽之态度傍观其猛烈之斗争,此自独断论之观点言之,实非佳事,而显见其为幸灾乐祸之恶质。但吾人苟思及独断论者之顽固不化、大言不惭、以及其坚拒以任何批判裁抑其主张,则除使另一方与之有同等资格之大言与此一方之大言相冲突以外,实无其他可采之途径,在此冲突中,所期望者,在由论敌之抵抗,至少能使理性爽然自失,对于自身之矫妄主张有所怀疑,而愿倾听批判也。但一任吾人只安于此等疑点,因怀疑理论而推崇信仰及自承无知二者,为不仅对于独断论者之自满对症发药,且又为终结理性自相矛盾之正当方法云云,则实为一无益之举,绝不足以克服理性之不安者也。就怀疑方法而言,最善亦不过为“觉醒理性之美满的独断迷梦,而引之进入更精密的检讨其自身地位”之方策而已。顾因规避令人烦困之理性纷争事务之怀疑方法,其外表颇似吾人到达哲学中永久和平之捷径,即不如是,至少在以“蔑视一切此种研究佯为表示其具有哲学的资望”之人视之,为其所欢迎之途径,故我以阐明此种思维方法之真相为一至要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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