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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开花 发表于 2010-05-22 19:49

1956年“范文同”声明:越南承认中国对南沙享有主权

[b]文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43期[/b]
l5sn0D!m'{ 越南民主共和国&}1q jN{y
总理府
wHg:b1b? 尊敬的总理同志:
'\%t3pNv/WsH 我们郑重的向总理同志声明:
d,j0_']\$T)` [b]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和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所作的关于中国领海的决定和声明。[/b]}`y+V cE [W
我们向总理同志致以诚挚的敬意!
/p.n0^*]y4s5T 1958年9月14日于河内
ObL q%z%JvZ 敬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同志)L9cUr\q@ A9a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范文同(签名、盖章)
Eu0d8`5q [b]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b]{+]Z7c`%G7S'^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一)[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b](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岳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H/cX\Om!bM8t)\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L@ G b,}/F&_
台湾和澎湖地区现在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

聚散随风 发表于 2010-05-22 21:40

[i=s] 本帖最后由 聚散随风 于 2010-05-22 21:41 编辑 [/i]F2l Q`}$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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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人出尔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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